新法与旧法一致的适用是:民法上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的除外。刑法上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新法对该行为处罚较轻的除外。
在新法与旧法衔接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采用哪种法律
在新法与旧法衔接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采用哪种法律
在新法与旧法衔接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适用旧法规定的60天申诉时效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据此驳回当事人仲裁申请,当事人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能不能适用新法规定的1年申诉时效这给法院出了一道很大的难题。
“适用1年申诉时效吧,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适用1年申诉时效吧,又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本意———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将60天的申诉时效延长为1年。”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俞里江说,这属于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问题,对此,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尽快出台法律解释,以统一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认识与做法。
普通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这里所讲的普通仲裁即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普通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普通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同。普通仲裁因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名称为hx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地域和级别的不同分为xx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x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普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4)适用的原则和制度不同。普通仲裁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普通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普通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即可提起仲裁。
(5)时效不同。普通仲裁的时效一般是两年;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60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后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后仲裁时效的适用问题,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时间效力或溯及力问题。就法律溯及力而言,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即程序法实施后正在审理或新受理的案件的程序从新,实体问题则依据当时的法律处理。如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既有程序性,又有实体性,且以实体性为主,所以,劳动争议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就显得十分复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实施后,这一问题就变得更加突出,由于没有统一的解释,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做法不一,有的搞一刀切,全部从新,有的则简单以某一具体日期划线,这些做法忽视了时效制度的两重性。按照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笔者认为: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审理或新受理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时效1年,《劳动法》的保护时效〔名义上是60日,但为了裁审一致一般是2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也只保护2年)。
其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则既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时效(1年,普通争议适用分体成立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若劳动关系终止则1年内受理且全面保护,若劳动关系存续则随时受理且全面保护),也适用其保护时效(名义上1年,但为了裁审一致一般是2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则不受保护时效限制)。
第三,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后连续侵权或违约行为产生的请求权,一般争议采取分体成立说,1年内受理,保护2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采取分段处理的方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的部分随同实施后的部分一起受理、保护2年的分体成立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部分,若劳动关系终止则1年内受理,不受保护时效限制,若劳动关系存续则随时受理且不受保护时效限制。
基于以上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加班费属于工资,工资即劳动报酬,因而加班费争议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适用劳动仲裁的特别时效。本文案例中,某保安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只倒休1天”,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工作时间的强行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所以,应确认超过40小时的时间为加班,且证据充分(劳动合同证据),应当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成立。由于张某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所以,自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的加班费不受仲裁时效限制,随时受理,全面保护;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加班费随同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19日的加班费争议一起受理,自其向仲裁委申请之日起前推2年保护,即只保护2007年4月20日至2009年4月19日的加班费。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的保护1年零10日(2007年4月20日至2008年4月30日),实施后的全部保护(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19日)。而李某属于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所以自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的加班费受理时效为1年,全面保护;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加班费随同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加班费争议一起受理,自其向仲裁委申请之日起前推2年保护,即只保护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加班费。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的保护11个月(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实施后的全部保护(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立法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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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法适用条件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081、这个问题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2、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3、涉及刑罚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又叫做溯及既往;如果不是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4、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我国也是如此适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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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交替的法律适用原则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27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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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罪一罪适用旧,一罪适用新刑法,应如何适用fal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0减刑和犯罪适用的是新法还是旧法无关,只和判决日期有关。r判决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者法律修改,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对罪犯有利适用新法。r比如,现在新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而旧法规定可以超过一年的,如果是在新规定生效前判决的,一次减刑就可以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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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3如果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对新旧规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应按以下处理: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该行为认定为没有违法或者违法处罚较轻的,按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如果未修定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认定该行为不违法或者违法的处罚较轻,应适用原来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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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新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湖北在线咨询 2021-08-01《评审规则》区分不同情况,就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审限等问题作了明确。修订后的《评审规则》在附则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2014年5月1日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2014年5月1日前受理、在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