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不等同于居住权消失。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取消房屋居住权。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离婚并不等同于居住权消失,然而,在离婚后,房屋所有人与居住权人如经协商一致,可取消房屋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合同怎么订立?民法典有指引
居住权合同是民法典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主要涉及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居住权人的权利和居住权人的义务。在订立居住权合同时,需要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合同内容不明确或产生纠纷。其次,居住权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内容,包括居住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住权人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人可以要求其他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材料。如果居住权合同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其他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权利。
最后,在居住权合同订立后,居住权人应当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支付居住权费用、维护房屋卫生等。同时,居住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并应当及时修缮或者更换损坏的房屋部分。
总之,居住权合同订立需要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居住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婚并不等同于居住权消失,离婚后房屋所有人与居住权人可协商一致取消房屋居住权。在订立居住权合同时,需要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明确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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