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
关于代位权诉讼中涉及的第三方当事人身份问题,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被称为债务人的涉案主体,或者说债权方当事人有权利将债务方,即涉案的第三方,诉诸至法院并列名为该案件的第三方参与者;同样,法院亦有权在必要时向作为第三方的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参与到代位权诉讼之中。此举进一步印证了,在代位权诉讼程序中,债务人的确切身份为第三方当事人。当债务方自愿担任代位权诉讼的参与者之时,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应归类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二、代位权诉讼第四方如何参与诉讼
对于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来说,是指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进行主张;
然而,若第四人为债务人之债务人,则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亦有权向第四人提出代位权的请求。当债务人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未行使自身享有的债权或与此相关联的从权利,进而对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实现产生不良影响时,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其对相对当事人所拥有的相应权利,但需注意此类权利若是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代位权诉讼程序之中,债务人为涉及纠纷的第三方当事人,有权力被债权人视为该案件的参与者之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亦有权通知债务人为案件的参与者。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为代位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身份得以明确确认。若债务方自愿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则其所扮演的角色将被定义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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