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茂南区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5 02:04:10 39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具备与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能保证储存药品安全的独立专库或者专柜;(3)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4)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5)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6)具有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7)符合其他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的法定条件。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核对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核对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核对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承诺时限内审查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批情况,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承诺时限内审查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现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应当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申请表(附件1),连同有关资料(附件2)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实验研究申请人的,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拟生产该品种的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实验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实验研究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技术资料,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补充资料通知件》(附件3),申请人应当于6个月内补齐技术资料。全部资料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5日内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附件4);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查中,可以组织专家对实验研究立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工作应当在40日内完成。仿制多家生产的品种还应当征求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意见。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验研究:

(一)医疗不得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附件5);

(二)仿制国内监测期内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三)仿制国内药品标准试行期内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四)含罂粟壳的复方制剂;

(五)不符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数量规定(附件6);

(六)申请人在药品实验研究或生产中曾有过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申请人经批准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的,应当在3年内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注册。

因特殊原因,3年内未完成临床前研究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说明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该品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的有效期。

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不得转让。

九、附则:

(一)本规定中申请人是指提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批件》的机构;

(二)本规定所称实验研究是指为申请药品注册目的而开展的临床前药物研究;

(三)申请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的实验研究适用本规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2002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如果对毒性药品管理不严而发生流失,将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为做好毒性药品监管工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并防止发生中毒等严重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毒性药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毒性药品监管工作,坚决杜绝毒性药品的流失,禁止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毒性药品现象的发生。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毒性药品监管责任。

消除各种隐患,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毒性药品的流失,是当前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要将毒性药品管理列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将职能部门的专门防范与发动群众、群防群治结合起来,重点加固生产、储存环节的门窗等关键部位,完善必要的安全报警、防盗等设备。进一步加强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检查,突出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各种事故苗头,真正做到对毒性药品的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特别要强化对毒性药品零售环节的监管。

二、严格执行毒性药品管理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针对新形势下毒性药品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切实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毒性药品的收购和经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

承担;配方用药由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负责供应。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药品生产企业(含医疗机构制剂室)涉及到毒性药品的,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每次配料必须经两人以上复核签字。生产(配制)毒性药品及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配制)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记录。

药品经营企业(含医疗机构药房)要严格按照GSP或相关规定的要求,毒性药品应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帐记录。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药品零售企业供应毒性药品,须凭盖有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医疗机构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须凭医生签名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单位方能发售。

三、开展毒性药品监管专项检查,切实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毒性药品监管的专项检查。检查主要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为依据,检查重点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设施和措施,进货和销售渠道,采购、运输、进库、在库、生产或销售是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有无完整准确的记录以及帐物相符情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各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积极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纠正,立即整改。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一条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4)。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章整章条款第三章经营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二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二)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八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条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5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批准文件(有效期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年)

32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特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批准下放了部分特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将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以及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放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做好上述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后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总局不再受理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承接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准备工作,按照总局制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见附件),确保受理和审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李卫华

电话:010-88330838

附件: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程序和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17日

附件

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销售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级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区域性批发企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区域性批发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意向合同、运输方式和运输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能够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相关材料。

二、区域性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对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供应保障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与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并注明供药责任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区域性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修正)(2017年)

第十条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九条申请成为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三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连锁企业(含相应门店)的名单在网上公布。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条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应当按照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附件3);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药品生产企业接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后,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生产范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六条定点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或新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车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以及含麻醉药品或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4)。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并进行国际核查(不计入审批时限)。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中药经营企业为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承担本辖区罂粟壳的省级批发业务。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九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农业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农业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表》(附件5)。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申报的生产、需用计划进行审查,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申请汇总表》(附件6),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根据医疗需求和供应情况,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用计划。

如需调整本年度生产计划和需用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进行审查并汇总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调整生产计划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需用计划。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一条因生产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除外),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还应当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附件7)。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签署备案意见。

如需调整本年度需用计划和生产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签署备案意见。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省级以下罂粟壳的批发业务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分在地(市)、县(市)指定一个中药经营企业承担,严禁跨辖区或向省外销售。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

第十二条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承担罂粟壳批发业务的单位直接供应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和县(市、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中药饮片经营门市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咖啡因购用审批表》(附件9),并报送相关资料(附件8)。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咖啡因购用证明》(附件10)。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1985年)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下列资料:

(一)药品出口申请表;

(二)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如进口国家或地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尚未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需提供进口国家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该类药品进口无需核发进口准许证的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以下文件之一:

1.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同意进口该药品的证明文件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2.进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和该药品用途合法的证明文件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三)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自营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除外);

(四)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五)出口药品如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生产的品种,须提供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出口药物如为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须提供已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出口单位公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六条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5),有效期为3个月。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出口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对同意出口的,发给药品《出口准许证》;对不同意出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出口准许证》上注明“原货退回”字样。。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见附件6),提交相应资料(见附件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5日内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发给《购用证明》之前,应当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相关内容;公安机关核查所用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五十五条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年)

附件第43项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年)

附件第44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附件第82项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6年)

附件1第92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五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n  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茂名茂南区海域使用权证的核发(省级以上审批的海域使用权审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项目单位或个人具备有效的资信证明;2.项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3.属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用海;4.项目用海已取得海洋环评核准意见和用海预审意见;5.项目已取得立项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文件;6.项目单位与利益相关者达成解决方案或协议;7.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8.项目用海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3)窗口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到地县级或以上渔业主管部门递交纸质材料;4)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海域使用申请书和审批呈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请登录政务服务网上办事系统浏览网上申办指南)。2、受理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
    2023-11-18
    371人看过
  • 茂名茂南区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申请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四)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办理材料单位加盖公章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接收机关:茂名市一体化网上办事大厅信息平台;接收网址:http://wsbs.maoming.gov.cn/;接收时间:不限时;接收人:茂名市一体化网上办事大厅信息平台自动接收申请材料;接收要求:受理人应通过网页提示申请人根据网上办理的要求上传所有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证件的电子版,并自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茂名市油城七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办理流程1)取号。申请人在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受理发证科窗口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
    2023-05-30
    175人看过
  • 茂名茂南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3)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4)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二、办理材料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请书)》第二联;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考察,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
    2023-05-08
    365人看过
  • 茂名茂南区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在本市辖区内列入《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的中型灌区(1-30万亩)。二、办理材料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交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需要提供原件备查原件备查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上注册登记信息,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2.受理。市水务局受理人员在线接收电子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预受理,发出《预受理回执》,预受理不通过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按照指引携带《预受理回执》到市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接收后与网上预受理材料核对一致,发出《受理通知书》,核对不一致的退回申请或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审查。市水务局业务科室进一步核验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4.领取
    2023-05-30
    159人看过
  • 茂名茂南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首次申请、更正、补领、名称变更、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生产许可核准(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变更、补领、其他)申请条件的单位二、办理材料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件,同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考核单位意见”页(即申请书最后一页)。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1)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通过窗口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原件核对3)通过网上申请的纸质材料由核查组现场核对原件。1)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通过窗口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原件核对3)通过网上申请的纸质材料由核查组现场核对原件。根据申请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材料复印件。1)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023-11-29
    270人看过
  • 惠州江北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二、办理材料原则上2名药师以上,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验原件,交复印件。提供校验记录,新发证的医疗单位不需要校验记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提供各存放点(药房、药库、手术室等)的安全储存设施(铁门、铁窗、保险柜等监控设施、报警装置、必要的的防火设施)图片或相片,备注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统计表》要有人员的考试成绩和签名留样,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不需要附考试卷。提供纸质打印版和制度上墙的照片或图片,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不得空填,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含以下内容:(1)医院资格:是否
    2023-05-13
    76人看过
  • 茂名电白区核发父母代种禽、种畜扩繁场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办理材料查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盖指模查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盖指模查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盖指模查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盖指模查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盖指模查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盖指模查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
    2023-05-30
    154人看过
  • 茂名茂南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http://wsbs.maoming.gov.cn)进入“政民互动”栏咨询。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
    2023-05-09
    434人看过
  • 茂名茂南区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二、办理材料按申请表内容选择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查验原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无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023-05-09
    90人看过
  • 茂名电白区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其他食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办理材料一式一份,盖章。原件备查,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原件备查,盖章。盖章。盖章超过10人,可直接提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统计表》。盖章。性质为企业的提供。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盖章食品销售经营者、小餐饮除外。原件备查,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原件备查,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盖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盖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盖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盖章,网络食品销售商提供,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2023-12-18
    208人看过
  • 茂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延期复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二、办理材料1份1式2份,两份均贴彩色照片申请人需亲自签字。无有单位的需要加上单位盖章。1式2份。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通往网上办事大厅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不允许网上提交部分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递交)。2.受理(窗口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3.审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4.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窗口通知申办
    2022-12-02
    87人看过
  • 2024茂名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具备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进行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2)申请单位同意按规定偿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二、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11纸质申请人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
    2023-12-16
    147人看过
  • 茂南区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进出口审核、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2符合以下审核条件的:a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b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c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d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本行政许可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无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3)窗口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到地县级或以上渔业主管部门递交纸质材料;4)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请登录政务服务网上办事系统浏览网上申办指
    2023-05-31
    103人看过
  • 茂名茂南区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符合国家、广东省、茂名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在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建设项目,需报茂名市水务局审批。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上注册登记信息,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2.受理。市水务局受理人员在线接收电子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预受理,发出《预受理回执》,预受理不通过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按照指引携带《预受理回执》到市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接收后与网上预受理材料核对一致,发出《受理通知书》,核对不一致的退回申请或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审查。市水务局业务科室进一步核验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接
    2023-05-29
    6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区别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29
      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区别 精神药品的类别依据其产生的身体依赖性和对身体的危害程度划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同麻醉药品管理,不能零售,只能在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由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处方使用,第二类精
    • 茂名茂南新区工伤认定的时限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7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茂名工伤认定期限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茂名市区办理离婚证流程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7
      需在一方户籍地的民政局下设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办理离婚证需带双方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无任何争议也可以到一方户籍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办理离婚
    • 茂名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7
      2017茂名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房屋类:1、购买商品房;2、买二手住房;3、建房;4、职工大修住房;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6、组合贷款;7、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8、职工租房;9、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注意事项:(1)大修是指房屋严重损坏,需要牵动或拆除房屋部分主体构件,中修、小修、装修不列入提取范围;(2)购房或自建房面积大于144平方的,计提金额时按144平方计算。
    • 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算吸毒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5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本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把这类毒品俗称“传统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鸦片等传统毒品而言的概念,它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