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上诉人):黄庆忠,男,51岁,汉族,临高县新盈镇人,住新兴墟人民路30号.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曾琦,海南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符启强,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冼世镇,新盈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曾不华,新盈镇国土所所长。
第三人(上诉人):林志腾,男,70岁,汉族,临高县新盈镇人,住新兴墟立新西街。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正佐,临高县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正录,临高县民政局福利厂职工。
4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志新;审判员:陈涌新、钟志聪。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耀琼;审判员:龙籍忠;代理审判员:吕丽霞。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5日。
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86年11月24日,被告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以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宅基地1975年政府已征用,属公共用地为由,作出“黄庆忠与林志腾宅基地纠纷一案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为公共用地,双方不得在此建房,责令黄庆忠将堆放在该基地内的东西限期搬迁完。原告不服,于1986年11月28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原告诉称:我父亲符元发将购买的一间宅基地分给我建房,该宅基地两边尚有我父母原建一间厨房,向西延伸3.92米,1986年我拆厨房重建时林志腾有异议,被告未经查实,作出该宅基地为公共用地并强行拆除我厨房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3)被告辩称:原告欲建的厨房是侵占第三人林志腾的原房宅基地,1975年镇政府(原区公所)已对林增腾等10户房屋进行规划搬迁,并已补偿安置,故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为公共用地是正确的。
2、一审事实和证据
临高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75年原新盈区公所为加宽新兴墟人民路,对林志腾等10户房屋进行规划搬迁,并作补偿安置。1986年,原告拆建厨房时与第三人林志腾发生争执,经被告进行调解未果,被告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争执地为公共用地,双方不得在此建房,原告之母林不贵不服,于198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后未作出判决结果,原告于200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列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认证实。
3、一审判案理由
临高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争执之地,被告承认部分是原告原厨房宅基地,在未经查实确认,即以此纠纷地政府已征用为由,作出处理决定为公共用地,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
4、一审定案结论
临高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新盈镇政府(原新盈区公所)1986年11月24日作出的“黄庆忠和林志腾原屋基纠纷一案处理决定”。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3)驳回第三人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原告黄庆忠欲建住房的用地,是侵占林志腾原房屋宅基地,该地1975年为了扩大街道,政府已征用林志腾等10户的房屋,并已补偿安置,故该地现属公共用地,双方不得在该地建房。因此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该地是我父亲购买的宅基地,并非林志腾的宅基地,上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
二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黄庆忠与第三人林志腾在1986年对宅基地发生纠纷,经新盈区公所(现镇政府)调解未果,区公所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黄庆忠与林志腾原屋基纠纷一案处理决定”,黄庆忠母亲不服,于1986年11月28日向临高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立案受理并于199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但该案至今尚未审结。黄庆忠于2000年7月3日以该案拖延时间之久尚未审结为由,转为提起行政诉讼。临高县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二审判案理由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不服上诉人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在1986年对黄庆忠与林志腾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且已立案受理,但一直拖延至今14年之久尚未审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为。黄庆忠2000年7月3日转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起诉的条件,临高县法院却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2000)临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黄庆忠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0元,由被上诉人黄庆忠负担。
解说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原告有否行政诉讼的诉权。
首先,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1986年作出的,当时国家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尚未实施.当时的法律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经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以平等主体对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民法来调整。黄庆忠1986年提起民事诉讼是正确的。且法院已依民诉法立案受理,该案还在诉讼中。
其次,同一事实,不能提起两种不同的诉讼。黄庆忠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不能以此案拖延时间长久未结,转为行政诉讼,且该民事案件也没有中止审理,故黄庆忠没有行政诉讼的诉权。
-
刘文友诉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人民政府宅基地纠纷案
224人看过
-
宅基地纠纷镇政府拖延
201人看过
-
不服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到哪儿起诉?
223人看过
-
王某庆诉临高县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案
461人看过
-
村民因宅基地纠纷镇政府门前跳水身亡
414人看过
-
襄阳县石桥镇宏道村三组村民小组不服襄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案
294人看过
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一)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 更多>
-
宅基地纠纷乡政府能做判决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16能判决,乡政府也属于受理机关。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纠纷的种类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 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4、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5、用地建房影响相
-
乡政府能否解决我家的宅基地纠纷香港在线咨询 2021-10-25可以判刑,乡政府也属于受理单位。宅基地被农村农户或个人用作宅基地占用.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纠纷的种类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查引起的宅基地纠纷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或欺诈手段欺骗住宅建设手续用地,侵犯集体和邻居利益引起的纠纷3、占领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地引起的纠纷4、住宅建设者个人交换宅基地引起的纠纷5、用地建设影响邻居利益引起的纠纷6、未经共同使用者同同意,
-
政府处理土地纠纷决定程序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8政府处理土地纠纷决定程序一般有: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 1.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它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2.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是有关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对纠纷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决定。
-
不服xx县人民政府裁决怎么办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5你不能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企业一并告上法庭。对于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如果你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争议的双方仍然属你所在的企业和你本人,你和企业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如果你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只能将你所在的企业列为被告,而不能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
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范本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