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权不导致中止审理的情形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7 08:42:22 429 人看过

一、撤销权的含义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

延长的条件: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3、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

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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