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哪些?
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如下: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种类有哪些
保管合同种类有如下:
1.一般保管合同
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特殊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2)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
三、保管人违约责任怎么规定的
保管人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仓储期间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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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如何履行保管义务?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61、出卖人向买受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 买受人当即检验发现了标的物数量与质量不符的情形并当即向买受人作出明确的拒收的意思表示的,买受人不负保管义务,如出卖人不认可买受人拒收的理由,且已实际完成了交付,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则买受人仍应负保管义务。 2、出卖人采取非直接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的 如代办托运的,此时不管买受人已接收并控制占有标的物还是尚未接收,因标的物已处于出卖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如买受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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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托存人应履行的义务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于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瑕疵使保管人受到损害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保管人于合同成立时已知或应知保管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情况下,寄存人得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过失而不知上述情形时,寄存人仍不能免责,于此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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