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二)》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界定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
9号指导案例《理解与参照》认为,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情况下股东人数较少,且人合性较强,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系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其人合性强于资合性,从而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均应界定为清算义务人,排除了所占股份比例多少、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例外。
对此,专业人士存在不同意见。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的多少,决定了不同的股东拥有不同的话语权。大股东因此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强于小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小股东往往在投资之后即与公司被动失联。况且合作伊始的相互信任,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态的变迁所逐渐淡化,其资合性开始强于人合性,更加接近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属性。纵观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的历次修改,虽则仍然存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划分,然二者界限却日益模糊,尤其是内部治理结构亦大致相同。在日趋混同的大趋势下,仍然以公司外部形态差异而区别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以及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似更为不公允。对于大小股东的认定,当无任何问题,但是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举证,则存在较大的难度,或许这也是立法者未以此作为区别对待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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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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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清算程序及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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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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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时,责任归属及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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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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