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转让背书的通常款式
1、委任取款背书或者质押背书款式,背书人都应当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且准确无误,否则,背书人承担由不正确记载而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
2、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上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所以签章应当符合条件;
3、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欠缺日期,也具有可推测性,依法也可以直接推定为票据到期日之前。如设质背书,推定汇票设定质押,为背书票据的到期日之前。
4、背书委托收款和质押字样,通过这样的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的票据权利,自然不能再行背书转让。对于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无需重复记载,也能够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在非转让背书的款式问题上,最重要的事项莫过于委托收款字样和质押字样了,作出此类背书的人,通常会在票据上明确记载这类表达非转让背书目的有关字样,使得后手以及票据上的其他当事人就票据的表面,便可以完全理解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状态。
二、实践中存在的特殊情况
1、背书人仅与被背书人签定了委托收款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合同中也明确记载了票据号码及其他票据内容,可是背书人在背书栏内未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这种背书从一般形式上看,与转让背书一样,实际上具有两种可能:其一:被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人的姿态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由于票据的行为特征是无因性,流通性,《票据法》鼓励票据的流通并注重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当发生这种情形时,原背书人不得以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书款合同或质押合同来对抗善意持票人。
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定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被背书人未转让票据,这种情况下,虽然从票据的形式上看是转让背书,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或称票据原因关系)同
时存在两个当事人之间,前手可以基于基础关系对抗其直接后手。换句话说,被背书人不得仅以票面上显示的背书行为向前手主张票据权利。
-
商业汇票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区别
269人看过
-
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吗
393人看过
-
什么是非转让背书
127人看过
-
汇票背书转让的连续性怎么判断,非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438人看过
-
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几种,票据追索权有什么限制
243人看过
-
非转让背书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306人看过
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1)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 更多>
-
表明不得背书转让的背书转让以后该背书是否有效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1既然已经约定了不得背书转让,那么之后的背书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是不能向前手追索权利的。具体您遇到什么纠纷可以来电详询或者携带资料来所面谈。
-
汇票背书转让须知汇票背书有哪些规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24《票据法》第30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票据法》第31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票据法》第32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
-
背书的被背书连续几种情况湖南在线咨询 2023-07-18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如下: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
汇票背书有几种方式?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8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A、限定性背书,(此种汇票背书后不得转让)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