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修改
1、删除“举证责任倒置”
新《证据规定》最终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规定的法律体系实现了统一。
2、细化“鉴定人”监管等制度
新《证据规定》对鉴定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3、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有效性范围更明确
新《证据规定》详细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需要提交原件。由于易于修改性、存储的隐蔽性等特征,电子数据的形成、存储方式和位置会影响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例如,个人生成并存储在计算机上的文件容易被修改,而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的文件,发件人、收件人等多方主体均可下载并相互印证,因此后者的证明力要高于前者。
针对民事纠纷,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新《证据规定》最终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规定的法律体系实现了统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依照本规定,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时应当经原审批的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报告原审批的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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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04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保障办案质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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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如何?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5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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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全部内容?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1依照本规定,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时应当经原审批的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报告原审批的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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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1条规定原文内容?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公安机关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并与人民检察院及时交接,变更法律手续。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当收集、固定与涉案财物来源、权属、性质等有关的证据材料并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或者依法不移送的实物,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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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有哪些内容?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5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