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居住地居住地的界定与判断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29 11:26:30 294 人看过

一、如何确立居住地居住地的界定与判断标准

确立居住地的方式主要依赖于个人的居住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居住地的界定与判断标准:

1.连续居住: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这意味着一个人必须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一段时间,才能将该地视为其居住地。具体的连续居住时间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异。

2.户籍登记:自然人的住所通常以其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所记载的居所为依据。因此,户籍登记也是判断居住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3.法律意图: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意图也可能影响居住地的判断。例如,在涉及税务、选举权等法律问题时,一个人的法律意图(即他们是否有意在某地长期居住)可能会被考虑。

4.其他。

二、确立居住地的注意事项

确立居住地的注意事项包括:

1.税务和社保:如果当事人的居住地涉及到税务和社保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确保当事人了解当地的税务和社保政策,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2.家庭成员的居住地:如果家庭成员也与当事人一起居住,他们的居住地也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居住地选择。在确立居住地时,要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3.变更居住地:如果当事人的居住地发生变更,需要及时更新相关证明文件,并通知相关机构。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居住地信息准确无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其他。

三、确立居住地的作用

确立居住地的作用包括:

1.社会参与和身份认同:确立居住地有助于个人在社会中的参与和身份认同。一个人可能会与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建立联系,参与当地的活动和组织,形成社交网络和归属感。

2.紧急情况和危机管理:在紧急情况和危机事件中,个人的居住地信息对于救援和应急响应至关重要。例如,在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危机中,政府和其他组织需要知道个人的居住地以便提供援助和支持。

3.个人规划和决策:确立居住地也是个人规划和决策的重要因素。考虑工作机会、教育资源、交通便利性、生活成本等因素,个人可能会选择在不同的地方居住,以满足其生活和发展需求。

4.其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7: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如何区别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包括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在一定的地方有设立家的意思住所与居所不同。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我国现行民法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023-06-08
    435人看过
  • 农村居民按经常居住地确定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2006年4月3日
    2023-06-08
    251人看过
  • 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经常居住地怎么填写
    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包括两种,一种是公民离开的时候,已经住满一年以上、公民还未找到新的住所地,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填写是要按照实际居住地址进行填写的。一、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是根据以下两种情形: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不包含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二、经常居住地怎么填写按照实际居住地址进行填写。户口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
    2023-07-13
    135人看过
  • 居住地与住所的联系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包括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在一定的地方有设立“家”的意思住所与居所不同。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我国现行民法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一、居住地是户口所在地吗居住地不一定是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一般是指公民第一次登记户口所报的住所位置,要是公民一直都是在户口所在地居住没有因为工作或者学习原因而离开的,则居住地就是户口所在地,要是公民已经离开户口所在地一年以上的,这个时候居住地就不是户口所在
    2023-03-30
    274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居住地如何确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居住地如何确定1.人身损害赔偿的居住地确定是一个涉及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2.根据该解释,受害人的居住地被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并根据这两类不同的居住地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3.这一分类方法相较于过去的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的分类方式,更加注重受害人的实际生活环境和地域。4.具体而言,城镇居民是指那些在城市或小城镇有固定居所、职业和稳定收入及生活来源的人员,无论其户口是否已落户在城镇。5.而农村居民则是指那些在农村居住、生活并以农业生产为生活来源的人员6.对于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在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也应视为城镇居民。二、当前分类误区分析1.在当前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分类误区。其中最主要的误区是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简单地等同于“非农业人口
    2024-08-02
    57人看过
  • 上海动迁居住困难认定标准 外地 居住证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一、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二、东莞廉租房租金核减规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租赁住房补
    2023-03-07
    429人看过
  • 故乡与户口的界定:原籍地还是实际居住地?
    籍贯所在地是指祖居地。一般填写身份信息时会用到,以户口本籍贯信息为主。籍贯,是祖居地或原籍。详细指的是祖籍地,是一个家族族群的某一时期的某一位祖先的长久居住地,详细指的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户口本籍贯能是户口所在地吗户籍所在地不一定是户口本里的籍贯户口所在地是可以随户口迁移变换的,而籍贯是一出生父母户口登记的地址是不变的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籍贯,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一般从父,个别从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是不变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
    2023-07-15
    418人看过
  • 如何界定非居住用房
    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本市有这方面的规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023-05-01
    196人看过
  •  城镇居民的长期居住地如何定义?
    常住户口是指在城市或城镇内拥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为了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我国根据户籍制度确定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如果离开则需进行户口迁移。人户分离现象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强而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居住地被视为本人的住所地。城镇常住人口是指在城市或城镇内拥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本人的住所地。 素 材 : 常 住 户 口 与 居 住 地 有 什 么 区 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因此,本市户口与常住户口的区别在于,本市户口指的是户籍地在本市,
    2023-09-29
    221人看过
  • 管辖权、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通俗来说,管辖权是指该案件应到哪一级法院进行审理,应当由具体的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审理的问题。即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2023-03-28
    65人看过
  • 土地费与居住权
    估计绝大多数人都认可,在居民住宅楼的价格中,属于土地这一块占了很大的比重,尤其是在大城市,建筑材料的成本几乎都可以忽略了。虽然属于土地的成本也被分成好多个名目,但说实话,那些众多名目一般老百姓是看不懂的,总有一种忽悠人的感觉,我们姑且将之称为土地费。首先,我们来看看土地费到底占了多大比例吧。在北京的四环到五环之间地带,商品房的售价在2万元/平方米应该不是少见的吧(比这贵的也有的是),那么其中的建筑成本是多少呢?由于开发商从来没有公布过他们的成本清单,物价局好像从来也不核定他们的价格是否合法,所以我们无法知道他的建筑成本是多少。不过,可以间接估计的。在北京远郊区,比如在房山、延庆或者密云的乡镇上同样质量的商品房的价格(他们的建筑材料的成本与北京四环到五环之间的应该不相上下)好像就在2-3千元/平方米,也就是说每平米的价格差为17000-18000元左右。这种价格差应该就属于土地费之差。200
    2023-06-08
    413人看过
  • 居住与商业地产
    1、商服用地(商业服务用地)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腾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a.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b.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c.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d.空闲宅基地。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2、拆迁非住宅用地怎么赔偿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房屋拆迁时,按基准价格计算补偿;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房屋拆迁时,按重置价格对房屋计算补偿,按区位价格对土地计算
    2023-07-20
    449人看过
  • 监视居住的地点怎么确定
    “原则上”监视居住的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家里,但是在实践中要专门找一个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在家里监视居住怕人跑了。监视居住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家,一种是在指定居所。指定居所,不能在公安局和检察院、不能在看守所和监狱、不能在专门的办案地点。有的情况指定居所就是一个小宾馆等等。但是,在这样的地方容易侵犯人权,打你一顿没人知道,饿你八天也没人知道,所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一个非常严苛的限制。监视居住的地点:A.监视居住原则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处执行。B.特殊情况在指定居所:1.无固定住处的,你没有家,就给你找个临时的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只有侦查阶段,才有指定居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按照规定,不是所有的监视居住都要折抵刑期,只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折抵刑期,在家里监视居住不折抵
    2024-02-02
    260人看过
  •  工地上居住的农民工,如何申请居住证?
    这段内容讲述了前往当地居住地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暂住登记的流程,以及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之一,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暂住登记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如稳定就业或固定住所证明之一,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在您抵达当地后,请携带您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文件,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暂住登记。在您居住满6个月且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之一的情况下,您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居住证。如果您需要申请领取居住证,请提交您的有效身份证、暂住登记证明以及办理居住证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稳定就业或固定住所证明之一),并向当地派出所或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申请。 农民工如何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是中国政府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居民或永久居留者的证件,旨在便利他们的出行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然而,对于农民工来说,
    2023-08-27
    48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如何确定经常居住的居住地主体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01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虽有规定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但是却未规定实际操作中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因此在实践中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就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当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部分当事人自己写下证明证明经常居住地;部分当事人跑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部分当事人请熟人朋友作证打下经常居住地的证明;部分当事人找到当地
    • 和居住地不一致怎么确定居住地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
      户口本上的地址,是户籍所在的地址,确实不一定就是真正居住的地址,目前人户分离的情况非常普遍。居住地是指你目前居住的地方,应该确定这才是你的居住地。
    • 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4
      法院对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1、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 2、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 3、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但公民是因为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的除外。
    • 缓刑人员居住地如何确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法律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一、《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居住地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4
      法院对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1、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 2、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 3、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但公民是因为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