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24:42 486 人看过

一、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仲裁法》第66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涉外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涉外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二、涉外仲裁机构有哪些?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初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晚仲裁委员会,是根据1954年5月6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为了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扩大其受案范围。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又批准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案范围扩至为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法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1958年12月21日《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当时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决定将该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该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通过仲裁解决涉外海事争议。

1959年1月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88年9月12日,经其修改,改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5年9月4日修订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08: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涉外仲裁相关文章
  • 涉外仲裁机构一般是什么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根据《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
    2023-04-18
    84人看过
  • 涉外仲裁机构如何受理仲裁申请,涉外仲裁机构有哪些?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一、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步骤是什么?1、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2、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4、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
    2023-05-07
    356人看过
  • 柳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柳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二、柳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材料有什么仲裁委员会章程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必要的经费证明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三、柳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受理条件是什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
    2023-05-14
    72人看过
  • 百色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百色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二、百色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受理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
    2023-05-18
    97人看过
  • 崇左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崇左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1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崇左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材料(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三)仲裁委员会章程;(四)必要的经费证明;(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三、崇左仲裁委员会设
    2023-05-18
    152人看过
  • 钦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钦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二、钦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受理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2023-05-18
    193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涉外仲裁
    相关咨询
    •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0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根据仲裁法第66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涉外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
    •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28
      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涉外钟裁机构: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两者现都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 我国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追诉期是多久,法律依据有哪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2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
    • 我国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追诉期是多久,法律依据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0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
    • 商事仲裁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7
      商事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商事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