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08:51:26 334 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乱、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1.完善招投标法

招标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需要有严谨的法律来保证它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法律,它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起到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标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但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现象,直接导致了腐败问题的产生,也为施工中的“豆腐渣”工程埋下了隐患。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这充分证明问题的症结在于招标投标的机制有问题。为了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存在缺陷,原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以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而且,还要借助今年修订《建筑法》的契机,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据报道,2005年,检察机关将重点打击招标投标等领域的腐败案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程序。

2.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措施,比如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或者在进行评标的过程中,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限制,可以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

3.严格评标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既要达到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的目的,又要体现合理最低价原则,其关键是要科学合理的确定评标标底。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条件。本条目拟从确定标底的方法来探讨预防不正当竞争的方法,一般常见的有以下三种确定标底的方法。

(1)评标价均值法

以合同段投标人的评标价(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分原则:凡评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3%或低于6%的均为废标,其余为有效评标价,其中以低于评标基准价4%的评标为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评标价均值法,既能避免低价抢标,又能降低工程造价,避免泄密,但业主难以控制工程造价,易发生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导致招标失败。

(2)复合标底法(加权系数法)

以业主的标底和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各占一定的权重,计算出的所有值为标底。计算式C=K}xA+KZxB,其中,Kl+KZ=1;C为复合标底值;A为业主标底值;B为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K1为业主标底权重系数;K为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权重系数。评分原则:评标价高于业主标底10%或低于20%者为无效报价,不进入复合标底值的计算。评标价高于复合标底5%及低于25%者为废标,其余为有效评标价,其中以低于复合标底10%的评标为最高得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

复合标底法,是目前常采用的一种较理想的方法,不会泄密,削弱了编标人员个人局限性的影响,防止串标或低价抢标,保证了投标的竞争性与公正性,但由前面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此中的复合标底与业主标底、投标人报价及权重系数之间关系相当紧密,对造价宏大的建设工程项目而言,应慎重斟酌确定,方可显现其优势。

(3)无标底竞标法

国家颁布《招标投标法》中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价者中标,这标志着招标工作迈入了一个新阶段,鉴于传统的标底法招标弊端的不断显露,在原标底法招标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无标底法招标方法。无标底报价就是招标单位在招标中不以标底为基准,而是将项目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具有最低评标价格的投标人”。

无标底法投标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更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真正体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道理。采用无标底法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在项目招标的全过程中,在评选结束未通过之前,任何人都不可预知谁能中标,也不存在标底的泄露问题,即使业主有一定的授标意向,但也没有十分充足的理由来否决比它报价更低的、不低于工程成本的最低价企业。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到最低,使招标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4.健全监督机制

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是规范化的活动,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招投标法制建设还没有得到高度完善的情况下,招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是常有之事。我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违法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投诉、异议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正确、合法的处理纠纷,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社会公共效益。

实行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我国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它为发展、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5.适当推行招标投标机制市场化

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原来“量价合一”的静态报价体系进行了改革。按照“量价分离”的动态管理模式,即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施工图纸,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投标人根据提供的统一量和对拟建工程情况的描述及要求,综合项目、市场、风险以及本企业的经营施工情况自主报价,也就是所说的“定额量,市场价,竞争费”的计价模式。这样工程量清单的公开,提高了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淡化了标底的作用,也就避免了标底的泄露现象,从机制上杜绝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完善,恶性竞争依然存在。据了解,有些大型国企竟然有三分之一的工地没有利润甚至赔钱,这也与目前的招标投标工作有很大的关系。采用新的计价模式并最低价中标的招标投标机制,让企业和市场拥有定价权,实行风险分担,合理中标,把实力不强、管理不善,靠批“条子”的企业堵在市场之外,也就将领导影响工程招标投标结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这样,既保护了我们的领导干部,也从源头上防范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机制,规范了承发包双方计价行为,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反不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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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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