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识别新工伤与老工伤的方法有哪些
识别新工伤与老工伤的方法有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属老工伤,之后发生的属新工伤;老工伤的待遇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工伤职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或仍由原单位按月发放工伤待遇,而新工伤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各项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对工伤认定的送达方式主要有哪些
对工伤认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这六种方法。但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机构都是直接送达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是多久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是六十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不子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n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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