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应担纲重任,纠正“老有医即安”的错误的养老观。要想使老年人安度晚年,生活质量是关键。针对这一问题,不少人认为最重要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医疗需求。有的媒体在探讨如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时,甚至以穿着病号服、侧卧于病床上的老人做为先进的养老服务典型。很多老人甚至其家人也认为一个养老机构的好坏要看机构里的工作人员是否都穿着白大褂和护士服。这些认识和看法是值得商榷的。老年人的生活由五部分组成,即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保健、医护和养老护理。医疗护理只是其中的一环,它不应该过分前出成为主角。比起医疗护理,非医疗护理即养老护理显然是更为重要的。值得一提的是,未来的医学必将以“预防医学”取代“治疗医学”。根据笔者多年的调查研究,很多患有更为严重的各类慢性病的老人其对于药物、抗生素乃至手术的需求也远没有我国老人这么高。可见,我们很多老人的所谓医疗需求都是过度医疗的产物,并不是必须。因此,应该通过这次条例的颁布引导社会纠正“老有医即安”的错误的观念。整个条例在理念导向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否则,就像笔者调研过的不少养老机构的负责人所担忧的那样,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养老机构都被医疗服务占领,变成老年科医院。
其次条例应在创新制度设计的前提下进一步对相关制度予以梳理。条例草案中提到了“老年照料需求评估制度”、“社区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等内容,这是老年人相关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进步,但要注意这些制度之间的关系。上述制度中,“长期护理保险”无疑是最顶层的制度设计。在养老事业先进国家的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中,非医疗护理也就是养老护理在老年人护理中的比重接近90%。这也就意味着,为了实现和确保高质量和可持续,完全有必要针对养老护理引入如和医疗护理一样的保险制度。此外,在以保险制度为顶层制度设计的前提下,“老年照料需求评估制度”应该作为保险缴费和支出的金额计算标准,“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等应作为保险制度的服务对象和保险制度的支出对象。只有将相关制度的相互关系进行系统地梳理和精确定位,才能发挥因制度的创新、叠加和协同而产生的巨大的正面推动作用。
最后是条例应更重视养老护理人才培养的问题。笔者注意到,此次的条理草案中对于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方面的着墨不多。我国现有的养老护理人员呈现出“四低”现象,即“学历和素质较低”、“正规化水平较低”、“薪酬待遇较低”、“社会地位较低”;而他们即将面对的老年人却普遍具有“四高”的特点。即“学历较高”、“精神、文化层面护理需求较高”、“本人及子女对老养老护理质量要求较高”、“因各种不可治愈疾病及身体障碍致使护理难度、强度较高”。然而,纵观最近十几年,全市乃至全国的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并无明显提高,人员构成无显著改善,且人员储备也严重不够,呈现出“质低量缺”的特点。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直至今日,上海乃至全国的养老护理人员的技能教育仍然是社会培训而不是正规的学历职业教育,仍主要依靠较低水平的护工培训机构的岗前培训、岗后轮训或养老机构自主的岗后培训,且培训时间较短,最长的也仅百余小时。相较之下,日本等国的养老护理人员的技能养成是正规职业教育,而且以法律形式规定教育、实习时间达1800小时,学成后需通过国家资格考试才能上岗。荷兰也达1600小时,完全与护士的培训方式一致。其教育科目包括人文社会学、老人心理学、理学疗法、作业疗法,社会福利援助技巧学等,系统而全面。因此,应该在条理中明确规定,在一定的过度期之后,任何新上岗的养老护理人员必须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且须同时通过国家之各考试、取得学历证书者。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良好推行,除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做相应的“行业进口管理”外,还应效仿《执业护士法》,制订《执业养老护理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的正规化,该行业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和社会地位自然会得到改善,如此一来,养老护理这一职业的吸引力也会相应提高。没有高素质养和充足人数的老护理人员作为保障,老有所养只能是水中捞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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