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重要性日益显著。本文通过对无形资产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概念与范围
《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条例》中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二者同时确认了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准则》中的拥有或者控制与《条例》持有笔者认为属于措辞不同。表述的意义相同。
二者的差异在于一是改变了用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准则》中单独适用另一条《》;《条例》没有对此划分,都按无形资产处理。二是在《准则》中的商誉因其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无形资产范围中。单独作为一类资产进行核算;《条例》则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二、无形资产的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
在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无形资产。二者的价值没有区别。都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入账价值或计税基础。在《准则》中还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因其具有融资性质,其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现值和支付价款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间摊销。《条例》对此没作规定。这可以说《条例》中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大于《准则》中的成本。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企业自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有关支出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如符合无形资产资本化条件,则对发生的相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条例》中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者实质是一致的。
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给予税收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造成二者的差异,使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纳税减少。
(三)通过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条例》规定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在《准则》中:
1般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可见它入账价值的方法有两种。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了两种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方法。一是在无形资产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这与《条例》是一致的。二是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涉及的补价作为成本的调整因素。这是与《条例》的差异。
3债务重组、捐赠二者一致,都以受让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摊销方法
《准则》中规定有多种方法,如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采用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条例》中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如企业采用其他方法,需作纳税调整。
(二)摊销期限
《条例》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准则》中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如果合同性或其他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当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重大成本时,续约期才能够包括在使用寿命的估计中。二者表述的实质是一致的,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则不需要摊销,如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三)减值
如无形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准则》中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利润总额的扣减项,而且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条例》中规定减值准备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件和标准范围内的比例才允许扣除,除此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计提的减值损失作为纳税调增处理。计提减值准备后,《准则》中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要在剩余年限中摊销,以后各年的摊销额小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摊销额,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基于减值准备所得税前不予扣除,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失可扣除,如无形资产预期不能或很少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尽量通过转让或报损方式转销。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取得的收益,在《准则》中计入利润总额,在《条例》中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者口径一致。但在《条例》中税收优惠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税收优惠政策又导致二者在金额上的差异。
无形资产出售、报废的损失,《准则》中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利润总额;《条例》中也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二者一致。
通过以上比较,无形资产在《准则》与《条例》中既有相同。又有差异,在业务处理时,要注意这些差异,在合法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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