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0:56:31 322 人看过

为规范农业执法文书在应用过程中受到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了关于农业执法文书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执法文书档案在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农业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农业执法人员执法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农业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执法支队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农业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农业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各种文字数字材料、图表、照像资料等。

第五条农业执法队伍应当配备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农业执法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案件主办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有关文书、材料。

归档的文书材料、资料等应当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第八条归档的农业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

(一)农业违法案件类:农业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证言证词,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二)行政复议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三)行政诉讼类:起诉书、答辩关於代理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四)统计报表类:各种农业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农业执法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五)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农业行政执法、农业资源管理、农业土保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附件,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农业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六)农业行政许可类:农业行政许可申请书、登记表、批办报告、办结登记、证件编号等。

(七)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农业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十条农业执法文书档案应当一案一卷、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便于检索和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利用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在进行档案著录工作时应结合本单位业务的实际,逐步实现农业执法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农业执法文书档案。上级、同级、下级部门及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掌握农业执法文书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以利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0: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农业执法相关文章
  •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文书如何送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023-04-27
    390人看过
  •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7〕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档案局,全军环办、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普查档案办法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
    2023-04-24
    370人看过
  • 汕头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汕头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3-04生效日期:2002-03-04发布部门: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汕头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市长二○○二年三月四日汕头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汕头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和区县(市)档案馆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二)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三)组织
    2023-06-05
    311人看过
  • 营业执照管理办法
    一、营业执照管理办法根据工商总局日前起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一办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
    2023-05-28
    307人看过
  •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第三条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第四条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第五条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2023-06-10
    105人看过
  • 山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规定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省内外、境外组织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业性、地方特色、国家意义或者国际影响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活动;关系改革、发展、民生等专项或者综合性的工作活动。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上述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经过归档处理的文字、图表、音像、数据、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规定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
    2023-12-24
    347人看过
  • 档案管理方法有哪些
    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库房内悬挂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和制度。借出的档案须按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控与登记工作。每季度对库房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技巧,要求提高企业全员的档案意识和档案业务知识,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坚持依法治档,确保集中统一管理。要求无纸化办公,每个岗位都形成电子文档。一、档案在人才市场怎么转到单位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程序:档案转移是一种组织对组织的行为,严禁以私人名义提取和保管人事档案,档案转出时须先结清托管服务费。非单位代理人员提取档案:1、到接收单位开调档函。2、凭存档合同,
    2023-06-28
    114人看过
  • 海南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主要介绍海南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琼司[2006]27号颁布日期:2006.12.28颁布单位:省司法厅实施日期:2006.12.28备案登记号:QSF-2006-300001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存好鉴定业务档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司法鉴定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将鉴定业务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五条鉴定
    2023-06-11
    499人看过
  • 档案整理与归档办法
    1、归档文件整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文件伴随着机关、团体和社会组织的职能活动产生,有其自身的形成规律和特点。2012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为机关公文办理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这些规范和标准连同长期以来各机关在文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习惯做法,以及办公自动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的特殊要求,构成了文件形成的一般规律。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对归档文件进行整理,实际上是将整理作为文件形成的自然延续过程,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个人对文件材料的人工干预,提升文件整理质量。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是指文件在产生和处理过程中,在来源、时间、内容等方面形成的内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既记录了文件之间及文件组件之间的互相关系,也为档案记录的完整性和有序性提供了保障。在归档文件整理中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既能更好地反映机关主要工作活动的历史面貌,也便于日后的检索和利用。2、
    2023-07-15
    338人看过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第五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行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农发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四条农发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六条各级行应当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档案室,配备必要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
    2023-04-24
    331人看过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管理
    取得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法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2023-06-06
    161人看过
  • 北京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文号:京司发[1998]206号第一条为使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要熟悉本所档案情况,履行档案管理职责,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前要做好交接工作。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做到一案(事)一卷,每卷一号,并设立符合本所条件和案卷的内容的归档检索方式,便于律师及时查档。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在办结后一个月内归档。业务档案管理员应指导律师(或助理)按有关规定程序整理、装订案卷,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员应退还立卷人,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业务档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卷带走。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尚未办结的业务,凡以原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合同的,案卷由原律师事务所保管,律师在结案后将案卷交回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2023-04-24
    325人看过
  • 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天津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的管理,记录城市房屋变迁过程的历史,保存和利用有价值的资料,为城市建设和拆迁工作服务,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第三条房屋拆迁档案是指在房屋拆迁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以及相配套的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第四条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县拆迁办和取得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
    2022-04-28
    104人看过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农业部发布日期:2006-6-26执行日期:2006-7-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
    2023-06-07
    478人看过
换一批
#农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业执法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简称,它是伴随着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作风实现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提出的重要制订改革。是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具体形式。 从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确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的权力和义务赋... 更多>

    #农业执法
    相关咨询
    •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12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立〔〕号 案件来源受案时间 案由 当事人个人姓名电话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住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电话 简要 案情 受案人签名: 年月日 执法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法制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执法 机关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三: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询问机关: 询问人: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 档案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有什么规定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2
      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七条规定: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
    • 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27条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1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每卷的厚度以不超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从“1”开始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长度以l8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由立卷人盖章。
    •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为保证文件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设立文件档案管理专员,切实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并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二、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原始记录、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03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