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0:31:18 229 人看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因征地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供。

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应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二、参保办法

2011年1月1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施行前,未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参保,且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自愿参保原则,以村(居)为单位,采取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分为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和75000元5个档次,补缴资金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二)被征地农民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存入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待符合参保条件后,按照相关程序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被征地农民,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时,按规定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三、待遇支付

征地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时,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算待遇后,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征地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参照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即缴即领。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已按照《通知》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待遇支付按《通知》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

各级要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负总责,积极稳妥解决好征地遗留等问题,对新征土地切实做到先保后征。该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相关资料,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监督管理和资金划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公安、审计、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

秉持着信息公开的原则,在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后,应以公告的方式让公民悉知,在2015年,山东省政府就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变更在政府官网上作出了公告通知,就该办法的实行期间、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待遇,以及该办法的具体实行机关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的解释。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在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不得一次性补偿发放给个人或村集体。

第四条

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土地征收。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被征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划拨和征地相关资料的提供等工作,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条

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

第八条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第九条

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第十条

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国家出台相应衔接政策后,按照规定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

界定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过程中,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

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养老保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将应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专户,并出具资金到账证明。

如果土地未被批准征收或批准征收面积小于申报面积,已经预拨或多拨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退回原预拨单位。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村居名称、征地面积、区片价标准、社保费用等)。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第四章资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当以征地所涉承包户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保障对象实际人数平均分配。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在未分配到个人账户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80%记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记入政府补贴栏目。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参照执行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

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80%一次性发放给本人,20%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栏目外,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流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们在进行缴纳的时候,需要注意,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情况,是和普通的被征地的农民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的缴纳标准需要参考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来进行缴纳,我们在进行缴纳的时候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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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05
      2017农民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不断完善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在217年最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有: 1、适用范围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即是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都应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2、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
    • 附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导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一、参保条件本市范围内因城市拓展、道路网络、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开发等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参保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列入土地承包时纯农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现役义务兵、各类在校学生研究生、博士生除外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三、参保时间:被征地的农村居民应以村民小组以上组织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为
    • 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省转移吗,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转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8
      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 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统一了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
    • 衡水被征地的农民养老保险可以参保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28
      就是政府个人征地单位三方一次性缴清往后多少年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负担很少到一定年龄就能享受养老保险每月按时发放就和工资一个性质。这就是衡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
    • 佛山进城务工居民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2-23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此,佛山进城务工居民应当去佛山市的相关人社局咨询,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