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在对重整程序(第8章)、和解程序(第9章)及破产清算程序(第10章)分别作出规定的同时,将三种程序的受理阶段作了合并性规定。合并性规定中包含了管理人制度(第3章)。这里所称的管理人,是对重整程序中承担重整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重整人)、破产清算程序中承担清算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清算人)的一种统称。管理人的工作开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引致的程序启动,并横贯三个程序。当然,由于程序之间的目的和特性差异,各种破产程序必然要求管理人行使其相对应的职责。因此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章节中,均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二、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是管理人选任之后的职责履行。企业破产法设置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顺利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以图持续营业(重整程序)或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清算程序)。由此,法律首先赋予管理人以一般性的权限,如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和处分等(《企业破产法》第25条)。其次,为有效地实现破产制度的目的,法律还赋予管理人某些特别权限,如决定双方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行使撤销权、接受债权申报等(《企业破产法》第18条、32条、34条、38条、39条、36条、48条、第57条)。另外,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享有主持债务人营业或监督债务人自行营业、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权限(企业破产法第73条、74条、90条)。破产清算程序中,法律则赋予管理人拟定和执行破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权限(《企业破产法》第111条以下)。
管理人履行其职责负有一定的义务或限制。
1、管理人负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的义务(《企业破产法》第23条)。
2、管理人实施不动产的转让、营业转让、借款等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始前实施的上述行为应当经法院的事前许可(《企业破产法》第26条、第69条)。
3、作为一般行为准则,管理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遵守勤勉尽责(即善管义务)、忠实执行职务(《企业破产法》第27条)。前者主要指善良管理人(第三人)注意、谨慎、认真、细致地处理管理事务;后者指管理人不通过管理行为谋取私利。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述义务时,将导致其更换(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3条、第34条);同时还将依法被处以罚款;违反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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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的职权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5债权债务状况或重整受理前的行为进行调查的职权,因此与其他追讨财产的职权如追缴出资,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重整期间管理人的职权主要有三类,是管理人对重整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不宜均授权债务人行使:(1)调查及检查权,是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处置等,管理人将仅履行监督债务人的职责,不加区分地将管理人职权全部交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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