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隐名股东风险的重要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2 23:17:28 241 人看过

一、揭示隐名股东风险的重要事项

1.合同起草风险主要是代持协议的起草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很容易产生纠纷;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行使权利设置了障碍。

3.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4.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需要通过代持人进行,如果代持协议约定不明或者代持人不守信,则股东权利的行使没有保障;

5.由于代持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6.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的,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隐名股东权益被侵权怎么起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n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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