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番禺榄核镇农民何坤胜下水帮梁老板打捞沉船,意外溺水身亡。因为事前二人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赔偿问题起了争执——何的家属认为应按雇佣合同规定赔偿,而梁老板坚持按承揽合同处理,而这两种合同规定的赔偿数额悬殊。2006年5月8日,双方在法官主持下以五万元赔偿金达成调解。
审理此案的翁子明法官说:本案的关键是他们没有订书面合同,当时到底怎么约定的,双方都拿不出凭证。我国用工中像这样仅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的情况太多了,许多纠纷由此而起。法官希望通过媒体提醒所有打工和用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书面合同。特别是存在高风险的工作,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48岁的何坤胜水性好,经常帮人打捞沉水物。2005年6月,番禺老板梁某找何坤胜帮忙捞一条5吨左右的驳脚船,沉船位置在番禺潭洲新一村洪奇沥江江心下七米。何坤胜的主要任务是乘救生船到江心后,带自己的氧气瓶和潜水设备下水到沉船处,将梁老板事先准备的钢丝绳拴到沉船上,吊船由梁老板自己负责。双方口头约定,完成任务梁老板支付何某300元报酬,未完成,不付钱。2005年7月4日上午9点,何坤胜约上同伴和梁老板一块坐船出江到达沉船地点,下水作业时溺水身亡。何某家属多次要求梁某赔偿,梁某以双方先前约定为由拒赔。2005年8月5日,何某家属将其告到广州海事法院。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005年9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被告确认了何坤胜是在打捞被告沉船时溺水死亡的事实。原告认为,何某是受梁某雇请打捞沉船获取报酬,双方是雇佣关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十几万元。梁某认为,自己不是开打捞公司,打捞沉船是意外,通过介绍人让何坤胜去打捞不是雇佣关系,应是承揽关系。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工作具有独立性,在交付成果前,风险由自己独立承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案法官认为,此案的关键是,双方当时如何约定的。何坤胜已死亡无对证。就是在世,没有书面凭证也不容易说清。本案中用工不签定书面合同,双方都有责任。从各方面情况看,此案最好是调解。经法官陈述利害得失,双方同意调解,以被告向原告赔偿五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雇佣还是承揽?打工者应留意合同性质
□高纯
在我国,许多打工者并不了解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不同,纠纷时有发生。在这起案件中,审判结果到底有利于哪一方,关键取决于梁老板与何某之间的口头约定应划定为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二者虽然十分相似,都是一方提供劳务,而接受劳务的一方要给付对方报酬,但法律对于它们有不同的效力和风险负担的规则。一旦出事,两种合同规定的赔偿数额悬殊。
所谓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间内接受雇主指挥与安排,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雇员在完成工作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损害,致他人损害、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而承揽合同,则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交付成果前,自己承担风险。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承揽合同以劳务的结果为目的,而提供劳务不过是达到结果的手段,如果仅是提供了劳务但没有达到结果,提供劳务人也不能要求报酬。而在雇佣合同中是否达成一定结果并非合同的目的,只要提供劳务,相对方就应当给付报酬。例如打的,就是承揽合同;而请司机开车,则为雇佣合同。
本案提到双方口头约定,完成任务梁老板老板支付何某300元报酬;未完成,不付钱。如果这是白纸黑字的书面合同,二者显然是以劳务结果为目的的承揽关系,承揽方的何某在交付成果前风险独立承担,梁老板可不予赔偿;但由于二人只是口头约定,当时实际情况到底怎样,双方都拿不出凭证,案件最后以调解结案。何某的赔偿赢得很悬。
就在不久前,佛山中院就接到了一个类似案件,装修工人阿育在施工时坠楼身亡,法院认定屋主何某与阿育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口头合同是承揽性质,阿育死后,其家属连医疗费也无法获得。律师表示,承揽合同关系虽然可以为打工者带来自主性强、收入相对更高等好处,但风险也相对较大。打工者应注意,在个人没有条件独立承担较大事故风险的情况下,切记留意与雇主之间的合同性质,以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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