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诉被告某、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1:54:59 127 人看过

原告侯桂银,男,1968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霍xx,女,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侯贵河,男,1943年7月出生。

被告路秀梅,女,1942年1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侯桂银因与被告侯贵河、路秀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在本院牧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侯桂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xx,被告委托代理人闫xx、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17日,原告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修筑家的院墙,同月27日,我购买了水泥、石粉等材料,并准备了铁架等工具,雇佣了大、小工十几名动工垒墙。这时,被告出来阻拦,不让施工,经村委会调解未果。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利益,造成我的损失,要求法院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76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此案属于权属争议。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宅基地相邻,2009年4月17日原告侯桂银和xx村村委会达成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临时占用集体土地,将围墙拉起来。二、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围墙,在村集体规划使用时无条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甲方: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xx村村委会。乙方:侯桂银。2009年4月17日。2009年4月27日原告垒墙时,因被告认为原告需要垒墙的位置,在被告宅基地使用证的出路上,阻止原告垒墙。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尽管原告出具的村委会协议允许建造临时围墙,但因建造围墙属于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原告又未能提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证书,故原告的主张被告侵权于法无据,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纠纷应由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桂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清伟

审判员:李九重

人民陪审员:杨文忠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童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6日 12: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排除妨害相关文章
  • 关于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某某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某某市某某医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郭娟,被上诉人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刘运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28日原告党某某因反复腰痛4年,左下肢跛行l年余,加重伴瘫痪8天,入住某某市某某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L1/2、2/3椎间盘突出症,脊椎圆锥损伤并双下肢不全瘫。2008年6月2日在全麻下行前路椎间盘摘除植骨内固
    2023-06-05
    358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1
    2023-04-25
    360人看过
  • 原告潘某、邵某起诉被告安某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潘×辉,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家住四川省新津县蒲兴镇新坝村二组18号。身份证号码:510132195410102421。,原告邵兵,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蒲兴镇新坝村18号2号。身份证号码:510132197608102418。两人及以上,原告律师何伟,四川正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波,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总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分公司)。地址:成都市永丰路21号。负责人:田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为王平,四川元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瑶,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43号9栋2单元3楼10号。他是被告的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510102680818407。总授权代理人。原告潘辉、邵某诉被告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2
    2023-05-02
    161人看过
  • 邹某某诉殷某析产纠纷案
    苏民终字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二棉纺厂退休。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安徽省美菱电冰箱厂退休。(系邹某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经委干部。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46岁,江苏省常熟市联运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0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审原告陶aa,女,1935年5月28日生,汉族,常熟市石梅小学退休教师。原审原告陶bb,女,1936年生,汉族,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退休。原审原告陶cc,男,1937年生,汉族,天津染化三厂退休。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23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a,女,1928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b,男,1916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c,男,1926年生,汉族。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析产纠纷一案,不
    2023-04-25
    398人看过
  • 睢某某诉安阳县黄口水泥厂、被告崔某某水泥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原告睢某某(睢某珍),女,1968年元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水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生,男,1962年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64年8月7日生原告睢某某诉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被告崔某某水泥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委托代理人李某生、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睢某某诉称,2009年原告家中建房,2009年7月4日、2009年7月5日从被告崔某某建材门市部购买的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生产俊鹰牌水泥12吨,价值3000元。原告使用后发现该水泥存有质量问题,所建房屋墙面、地面、房顶起沙,不凝固,2009年8月10日经崔某某
    2023-06-07
    376人看过
  •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唐某,女。被告:李某某,女。被告:唐某乙,男。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唐某诉称: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位于某某处财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辩称:认可李某某、唐某、唐某乙作为唐某甲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并非唐某甲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甲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
    2024-01-20
    162人看过
  • 原告张某河诉被告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7-06当事人:张某河、彭某法官:周友庚文号:(2009)浏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张某河,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龙伏镇相市村相市片大屋组**号。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又名彭孝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北盛镇黄江村内屋组**号。原告张某河诉被告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友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左凯、刘完玲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河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30日签订《长沙县八清公路干杉段路面施工合同》,被告将承包的工程部分转包给原告施工。2007年初,原告施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被告除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外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原告某汽车厂与被告杜某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某汽车厂(以下简称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与被告杜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灿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友斌、唐国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于2007年10月25日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原告于2007年10月26日批准其辞职,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被告直到2008年8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原告支付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已过申诉时效,其申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社会保险征缴义务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被告直接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被告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没有现实意义。故起诉: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应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应为被告补办社会保险;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
    2023-04-23
    487人看过
  •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项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董永强书记员张燕
    2023-04-24
    474人看过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 原告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间:2009-08-27当事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叶县人民政府法官:高东方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某,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琪雄,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留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彦锋,该公司职工。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叶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闫廷瑞,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月民,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清本,该县建设局工作人员。
    2023-06-04
    473人看过
  • 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徐**,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业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长黄学锦审判员沈辉
    2023-04-24
    374人看过
  • 某公司诉陈某,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一)基本案情**雷有限公司系“BURBERRY”25类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侦破了陈-凯、鲁*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并于次日要求**雷有限公司协助对涉案假冒商品进行了辨认。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2014年8月15日,**雷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两被告陈-凯、鲁*敏认为,**雷有限公司2012年3月20日已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其2014年8月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裁判结果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雷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陈-凯、鲁*敏构成侵犯**雷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应连带赔偿原告**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鲁*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
    2023-12-15
    468人看过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
    2023-06-08
    218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更多>

    #排除妨害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某某立案告知书发给我是某某犯法了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这个问题不是很大,一般是不做法律上的评价的,具体你是遇到了什么问题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民事委托书民事诉讼法告某某不能出庭的理由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5
      诉讼委托书委托人:王××,男,汉族,1957年3月17日出生,××省××市人,××市××职工,住××市××路××号委托事项:在我与张××遗产纠纷一案中,委托受托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委托期限: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代理人:张××,××市××律师。代理事项:在我与张××遗产纠纷一案中,委托代理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起诉、出庭
    • 海东一某某刑事案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