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环保局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的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环保局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
(一)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还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
(二)市环保局接收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结果,不受理的,书面告知:
(三)市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四)有第三人的,市环保局依法通知第三人;
(五)被申请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第三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七)市环保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查,市环保局也可以到现场了解情况。
(八)申请人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在15日内依法处理;无处理权的,在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有处理权的机关在60日内处理;
(九)市环保局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如市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将在15日内依法处理,没有处理权的,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十)处理规范性文件期间中止复议程序,处理完毕后或者期限到期,继续复议程序;
(十一)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经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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