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11:14:30 395 人看过

作者:周卫亭2007-11-15

案情:

王某与蒋某系同学关系,2003年5月15日,蒋某因购房向王某借款50000元整,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清。后由于蒋某未按约定向王某履行义务,2004年7月王某将蒋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庭审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蒋某于2005年10月1日前一次还清王某借款50000元。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蒋某以无款偿还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王某于2006年2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明,蒋某系农民,在县城居住,家庭中除一些普通的生活用品和电器外,无其他贵重财产,经向银行查询,也无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蒋某所住房屋系2004年在县城购买的商品房,价值约15万元,并且其在原居住村内有一块闲置的宅基地,价值约6万余元。

分歧:

在执行过程中,就蒋某在村内的这块闲置地能否执行问题,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作为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民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它与农民身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一生中只能行使一次,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农民家庭,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该宅基地能作为执行标的被处分,就没有机会再申请取得。因此,就意味着被执行人一辈子面临无家可回、背井离乡的局面,这在我国这样一个传统理念非常强烈的国家里,当事人是非常难以接受的,他们会对法院、对社会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人民群众对此也会产生误解。同时由于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人有着特殊的规定,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如果允许强制执行,则购买人的行为可能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支配的权利。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一种农民特殊的权利,不能作为执行标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执行。其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是被执行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所依法享有的,其目的是为农民解决居住问题,维护广大农村的稳定。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在县城有房屋居住,宅基地本身闲置,完全可以执行。并且,宅基地被执行后既不会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也不违背社会公德;同时还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使用价值,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使用的权利,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宅基地虽然依附于本经济组织农民存在,与其身份有特殊的关系,但这种依附是相对而非绝对。本案中所涉及的宅基地一直闲置,且被执行人有房屋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不动产可以查封,在不影响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处理变卖。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评估后,在其本村村民中进行公开处理。

如果将房地产做广义的理解,那么地产还应包括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作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享有的特殊权利,它与其它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于:一是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二是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农民只能取得一次,即在该宅基地被处分后,权利人无权再申请获得。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依附于农民自身的一项特殊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如被执行人赖以居住和生活的唯一房屋就是农村宅基地)其不能作为执行的客体进行执行,也并不无道理。

但是,虽然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特殊权利,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农民概念和形象有了很大的改变,如果我们再用陈旧的眼光去界定农民的身份或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去看待农民的宅基地问题,必然会影响到我们对这种问题的处理。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因经济相对富有到城里购买商品房并搬到城里居住,于是其原有的在村里的房屋闲置,这就使得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依附性和特定性产生了相对性。正如该案例中被执行人蒋某一样,笔者认为,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另当别论,就可以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执行,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私有房屋是允许买卖、转让的,按照地随房走的基本理论,宅基地的使用也会随着房屋的转让进行流转。更何况,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在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后,对其生产和生活并没有造成巨大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如何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变价,是拍卖还是作价变卖,还是以物抵债,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处理的首选途径应该是拍卖,但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因为毕竟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其使用权也只能为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又使得它与其他财产的拍卖产生了很大的不同。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时,应当严格限定参与竞买的主体,也就是说应当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当村委会参与竞买时,应当在同等价格下给予优先购买权,以便于村委会行使对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债权可以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如果是共同债权,可以作为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案例】李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2月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的一天,李某在家中发现一张借条复印件,该借条载明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郑某向项某出借了款项200000元,李某认为该笔债权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应为夫妻共同债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债权200000元。郑某在法庭上辩称,李某诉称的借条是真实的,但借条的形成过程是李某的妹夫项某因资金周转,于2008年3月向郑某弟弟借款,并向郑某弟弟出具了借条。2013年春节家人聚会时,项某因无法向郑某弟弟偿还借款,于是在原借条背面就该借款重新出具了借条,新借条所载的出借人虽是郑某,但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仍是郑某弟弟,郑某只是该借款的担保人,所以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供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借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项某在接受法院询问时陈述,其因资金周转确实在2008年3月经郑某介绍向郑某弟弟借款200000元,并向郑某弟弟出具了借条,还口头约定了利息,之后,项某一直按约将利息交给了郑某,再由郑某转交给郑某弟弟,2013年春节时,针对这笔借款,项某直接向郑某出具了借条,并表示以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会直接向郑某偿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向郑某核实,项某已经向郑某实际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200000元。【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借条上直接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认定为该债权的权利人和债务人,郑某抗辩认为借款的实际权利人是其弟弟,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且根据李某提交的书面借条及债务人项某的陈述,应当认定郑某为该债权的合法权利享有者,对郑某与项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确认,而该债权系发生在郑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某自认项某已经将借款本金200000元清偿完毕,对其自认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故原由郑某持有的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已经转化为实际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李某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6: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农村宅基地拆迁异地安置后原农村宅基能否确权?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
    2023-03-17
    469人看过
  • 确权最新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农村宅基地确权标准是什么农村宅基地确权标准有以下几点:1、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3、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4、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
    2023-07-02
    193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割,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分割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分割。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但可以酌情分割宅基地上的房屋。【辟谣】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真相:无法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宅基地上享有的建造房屋使用和居住的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提醒如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1、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名单上公布;2、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步骤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
    2023-08-06
    101人看过
  • 什么人能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细则1、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区域):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村已不存在或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3、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5、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7、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8、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
    2023-02-14
    191人看过
  • 土地使用证是否适用于农村宅基地?
    使用农村宅地基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人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一)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2023-07-04
    110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区别
    依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共同看法,所谓地上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种植竹木的权利。地上权是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土地而对建造的房屋或工作物等享有的所有权,若建房人在他人的土地上支付地租建造房屋后,由土地所有者取得所有权,这对建房者来讲有失公允,且会对建房者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地上权实质是所有权制度中添附原则的例外,其排除了土地所有人依添附原则取得建造物等所有权的可能。地上权的主要特点是:1、地上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一种用益物权。2、地上权通常以取得建筑物、工作物或竹木的所有权而对他人厦门论文网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3、地上权具有继承性、让与性和担保性。基于担保物权的理论结构,各国民法允许地上权人可以其工作物或竹木留存于土地为他人作担保。4、地上权通常以交付地租为代价,但也有依法律规定的不交地租的。5、由于工作物或竹木具有长期存在的特点,因此地上权也具有长期性或永
    2023-06-08
    154人看过
  • 失信被执行人是否能在农村批宅基地?
    可以,但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有能力新建房屋,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就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坐火车吗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乘坐一般火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
    2023-07-07
    251人看过
  •  农村房屋转让是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该内容表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但必须在本农村集体组织内流转,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管,旨在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宅基地虽然不能买卖或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进行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发放相应的证件。所以由上可以得知,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但是必须是在本农村集体组织内流转,不然就是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 农 村 房 屋 转 让 :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一 并 转 让 需 注 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用于建造住宅。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宅基地使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房屋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才可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农村房屋转让时,应关注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问题,以免产生纠纷。
    2023-09-01
    162人看过
  • 农村再婚夫妻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
    2023-02-22
    87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能否买卖,可以买卖农村宅基地吗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农村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宅基地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
    2023-02-20
    325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户主所有吗?
    这段内容讲述了在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许多农民朋友纠结于将权利归属于谁的问题。许多人认为确权证书上名字写谁就是谁的,但事实上,一般情况下确权登记证上写的都是户主的名字。在家庭内部,无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权利都是整个家庭的,证书上写谁的名字都无关紧要,户内所有家庭成员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在宅基地确权的过程中,许多农民朋友都在纠结于一个问题,那就是确定宅基地确权时应该将权利归属于谁。很多人甚至会对确权证书上名字写谁这件事争论不休,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大家都错误地以为,在确权证书上户主名字是谁这地就是谁的。其实,一般情况下,确权登记证上写的都是户主的名字。但是在农村,无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都是以户为单位的,也就是说,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整个家庭的,证书上写谁的名字其实都无关紧要,户内所有家庭成员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 宅 基 地 确 权 : 户 主 名 字 与 实 际 使 用 人 无 关根据我
    2023-09-12
    452人看过
  • 什么是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是什么
    一、什么是宅基地?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有继承权等。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二、什么是使用权?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2、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
    2023-02-12
    325人看过
  •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节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1、绝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宅基地灭失。宅基地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喷发、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不能恢复原状,不能继续使用或者灭失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当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3](2)国家和集体的征收。国家和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并改变了该宅基地的用途的,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对该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2、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主体权利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简单的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对消灭的情形即是农村宅基
    2023-06-10
    472人看过
  • 宅基地能否继承使用权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一)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划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二)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三)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国家、集体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权将宅基地进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国家、集体要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
    2023-07-08
    179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 更多>

    #宅基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到底能否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2
      宅基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可不可以继承。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流通。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可以开具证明。
    • 农村宅基地怎样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程序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18
      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最新程序有: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 离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还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5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变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怎样变更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19
      第一,申请登记手续编号申请-受理-审查-登记簿-收费收据第二,受理范围1、市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城市四街和泗门分中心以外的乡镇(街)行政区内房地产登记申请业务2、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房地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泗门.临山.黄家口.曹娥四镇行政区内房地产登记申请业务。第三,申请登记提交资料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明4、权利调查结果5、权利人姓名、姓名、身
    •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如何转让后,农村村民能否再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09
      关于农村宅基地,例如,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是根据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转让,势必宅基地使用权也随同转移。因此,村民只能将自己的住宅转让给同村的村民,以确保该村民有取得宅基地之使用权的资格。同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