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6月10日,科华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某海关经审核,发现其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行情,遂于2006年6月11日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对申请人进行价格质疑,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某海关认为不足以证明其申报货物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而且该海关还发现科华外贸公司代理的国内实际买方飞达科技公司与境外卖方香港飞达科技公司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且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某海关不接受该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为充分交流双方掌握的信息,某海关与科华外贸公司进行了价格磋商。某海关对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价格信息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资料存在诸多瑕疵,不能作为估价的基础;由于科华外贸公司未能提供适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以及构成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所需的相关可量化的数据,而某海关也未能掌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相关价格资料,2006年9月20日,某海关依据《审价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合理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并相应作出征税决定。
科华外贸公司不服海关上述估价征税行为,于2006年9月22日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作为国内实际卖方的飞达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复议。
二、行政复议情况
科华外贸公司与飞达科技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是:
1、被申请人认为飞达科技公司与香港飞达科技公司有特殊关系,因而影响成交价格,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2、申请人提供的报关单、厂商发票等证据可证实申请人申报价格的真实性。
3、海关估价未适用法律规定的估价程序,而直接采用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是违反程序的。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有证据表明飞达科技公司的经营活动实际受到香港飞达科技公司的控制,而这种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被申请人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申请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排除了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价成交价格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使用可能,最后以海关掌握的国内其他口岸相同型号规格产品的实际进口成交价格资料为基础,采用合理方法进行估价,作出了征税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2006年11月27日,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海关的原估价征税决定。
三、法律提示
这一案例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是非常技术,涉及海关工作中最专业、最复杂的技术问题之一——海关估价。估价在世界海关范围内都被视为难题,更因其与进出口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各国海关都在努力推动估价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建立世界范围内的统一标准。《WTO海关估价规则》便是对各成员国海关估价标准及程序作出统一规定的约束性规则。我国加入WTO以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审价办法》。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我国海关全面使用了WTO估价规则,改革了估价工作。其后,根据2004年修订并实施的新《关税条例》,海关总署对《审价办法》又进行了新的修订。这次修订一并解决了估价规则适用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整合了入世以来陆续制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等一系列海关估价规章、公告。修订后的《审价办法》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本案例涉及的估价问题正是海关估价工作的难点之一,也是非常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希望以下对该案背后法律问题的剖析能够帮助读者加深对海关估价方面法律规定的理解。
(一)何谓特殊关系?海关又如何认定特殊关系?
飞达科技公司与香港飞达科技公司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那么何谓特殊关系?为什么对特殊关系的认定将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讲到海关是怎么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这里出现的成交价格概念,虽然看似简单,其实蕴含着很多估价技术难题。需要明确的是,海关法律体系框架范围内的成交价格概念并不等同于货物实际交易中的成交价格概念,根据《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海关在审定货物完税价格时,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考察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构成了影响。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八种情形海关应当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4、买卖双方都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上面的八种情况,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本案中就是因为有证据证明飞达科技公司的经营被香港飞达科技公司直接控制,从而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
当然,即使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也不必然会对成交价格构成影响。如果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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