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成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恳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上的回避制度源于人类对应受公平看待的自然本性。人之所认为人,是在于他有请求受到公平看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回避制度最初产生于司法程序中,它是指“法官在某个案件中拒绝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特权和任务。由于法官与某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因案件的成果可能产生与其有关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他可能被猜忌带有某种偏见,因而不参加该案的审理
行政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回应人的本性的需求,公平看待他人。
在程序法律制度中设立回避制度是人们寻求法律公平的成果。人类具有天然的公平情绪,在相互来往的过程中掩护公认的公平状态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基础前提。当人类选择了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手段时,程序的公平性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程序公平是人们在设计解决权益冲突制度时的首选法律价值。程序公平的第一要义是,程序的把持者与程序的成果应当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否则,程序的把持者可能会利用自己在程序中的优势地位,促使程序的成果向有利于把持者方向发展。如果法律程序的主持人与程序成果有利害关系,则人们不会以公平的心态去认同该法律程序的成果。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律始终被认为是公平的同义词,所以,离开公平来谈法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凡涉嫌于此种情况的程序把持者不得再介入此程序,不得对该程序的发展产生任何影响。这已成为人们公认的法律基础价值。因此,回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长久的历史。无论在独裁还是民主的法律制度中,都存在着回避制度。
2.行政程序不能构成三角形的模式,行政权的公平性更受人关注。
20世纪后,随着行政程序法典化运动的展开,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在法律价值上的某种共性,使诉讼程序中回避制度移植于行政程序有了法理基础。通过一些国家立法者的努力,在行政程序中确立回避制度成为现实。我们知道,行政机关的任何一项职权都是要由具有自然人特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而每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生活在必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他们在行使职权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本人与其所处理的案件之间存在着必定的利害关系,尤其是在其出身地或长期在一地任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情况更是经常产生。从行政公平性请求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与所处理的事务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只有这样,才干保证处理成果的公平性。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事务有一点利害关系就应当回避,则可能会影响行政效率。实际上,有些利害关系并不必定都会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法律事务成果的公平性,所以,程序法中回避的理由往往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3.妥当地、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保持一个良性的现代社会秩序
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平性,而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则可以建立起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信心,客观上也有助于产生社会稳固发展的积极力量。人类社会的变迁史已证实,任何在无秩序状态中消弥冲突,只会使冲突变得更加激烈。在西方法治国家中,法院的判决能够较好的终止法律争议,源于法官的具有的较高的法律权威。而法官之所以如此受人尊重,与他在诉讼程序中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具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法官这种中立的地位取决于他受诉讼法的回避制度制约,可以说,如果没有回避制度,法官的这种中立地位也就难以保障,诉讼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在行政程序法上确立回避制度,根本的目标是为了使行政相对人真心实意地吸收行政机关做出的对其不利的决定,从而及时消弥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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