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对性骚扰行为尝试进行初步界定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还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东方早报》7月3日)。
长期以来,虽然夫妻双方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方到底有多少收入和财产,是否隐藏有“私房钱”,却取决于夫妻个人的道德和观念。因为,按现行法律规定,有权调查个人财产状况特别是私人银行账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职能部门。对公民私自调查他人财产状况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银行等相关单位也没有“协助义务”,即使是夫妻关系。这当然是出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和隐私权的需要,但也给了夫妻隐瞒对方私存“小金库”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对方的利益。因为一方的“私房钱”增多,必须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特别是在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时,这种隐瞒会导致一方财产权严重受损。现实中,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往往大量隐瞒、转移财产,特别是奖金、加班费或其他可“有效”隐藏的投资如股市、基金等。由于个人不具有财产调查权,另一方往往因取证困难,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吃了“哑巴亏”。因此,江苏省明确妻子的“调查”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协助义务”是一种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漏洞,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这部地方性法规只赋予妻子调查丈夫私房钱的权利,却没有平等赋予丈夫相应权利,这显然是不妥的。现实中,存私房钱的不只是丈夫,有时更能存私房钱的其实是妻子。允许妻子调查丈夫私房钱,却不允许丈夫调查妻子,这不仅违背法律公平原则,对丈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因此,应平等赋予夫妻双方“私房钱”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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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结为夫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领取的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得到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如房屋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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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谁有权调查证据。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01有权调查证据的主体包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证明案件犯罪事实; 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有权调查有关证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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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调查评估表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9具体到国土资源局咨询办理。房屋登记办法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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