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只限于在特定企业类型中。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非合伙企业的组织中,不得约定劳务出资,否则可能因为劳务出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遭遇法律的争端。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可以汇出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隐名外国股东中途离开公司,怎么请求分红
实际中,就我国的隐名投资人,因为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根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投资所得的收益其实要归隐名股东所有。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投资收益的归属,并强调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权益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而在外投资企业领域,隐名股东请求名义股东按协议给付外商投资企业已分配的利润及其他权益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所以,外商隐名股东请求分红,与是否离开公司没有关系,有关系的是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股东之间)的约定,就是当初签的那份协议。
不过,在这里主要还要注意下面三个问题:
1、隐名股东的身份有无证据确定;
2、相互之间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多少;
3、如果没有约定,按照隐名股东所占的投资比例确定。
不过,在这里还需要注意地是,外商在我国企业中做隐名投资的,需要满足准入制度,也就是要拿到有关部门的审批,要是没有经过审批什么的,那么可能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就属于无效的,这样现在即使想要分红,那么法院那边可能不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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