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建设产业强市和现代化大城市,适应我市2+5组团城市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出行,市政府将通过贯彻公交优先政策,扶持公交行业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现将贯彻公交优先政策,扶持公交行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交优先的意义
公交优先即人民公众乘坐的公共交通优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交优先的意义,贯彻科学发展观,把大力发展公交、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公交服务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意义,营造有利于公交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重视公交规划,确保规划的实施
(一)要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立足当前,看远未来,使公交事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公交规划应符合2+5组团城市发展理念。公交规划在市交通局统一指导下组织编制和实施,既分工负责,又要避免政出多门。中心组团公交规划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禅城、南海和顺德区交通局组织编制并实施;大良容桂组团公交规划由顺德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九江龙江组团公交规划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顺德和南海区交通局组织编制并实施;西江组团公交规划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高明和南海区交通局组织编制并实施;西南组团公交规划由三水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狮山组团公交规划由南海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大沥盐步组团公交规划由南海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公交规划要努力增大公交运营的覆盖区域,尽可能方便市民出行,逐步消灭公交盲点。
(四)各区应于2005年2月底前编制公交规划上报市交通局,经评审确定后,由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安、工商、物价、规划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规划确定的线路、站场用地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三、完善公交站场设施
(一)公交站场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建设,科学安排用地,在用地费用上给予优惠。
(二)公交站场建设投资应多元化,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公交站场要用招标方式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经营。
(三)公交站场的建设地点、规模由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交规划提出方案,经各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公交站场的管理与维护通过招标由独立于公交公司之外的经营单位负责。
(五)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体育场馆、设计居住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等应将公交站场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站场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六)城市道路和主干道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其他改建城市道路有条件时可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并列入城市建设规划。
四、确保公交车辆对道路、站场使用的优先权
(一)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加紧调查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在交通车流量比较密集的城市道路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并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
(二)非公共汽车运输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汽车线路沿途站场(车站)前后30米内停靠或者上下客。
(三)对占用公交专用道、干扰公交车正常运行的车辆,交警部门要给予依法查处。
(四)在道路条件允许,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单向机动车道,允许公交车辆双向通行。
(五)在不影响直行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允许公交车在禁止左转弯路口左向转弯;在社会车辆禁行路段,一般可以允许公交车通行。
(六)限制公路运输客运班车在城市中心区公交站亭上落客,确保市内公交营运秩序。
(七)在各组团中心车流量大的道路和其他交通拥挤的道路采取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以确保城市道路的畅通。限制二手外地摩托车迁入我市(户口迁入除外)。
五、拓展经营领域,鼓励以副养主
(一)允许符合资质条件的公交企业经营公路客运线路和出租车业务。
(二)允许公交车经营车身广告业务,以弥补公交车经营的亏损。
六、减免公交运营相关收费,给予公交企业合理补贴
(一)各区要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废人、伤残军人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增加的支出给予部分经济补偿。
(二)为鼓励公交企业投入高档次车辆和加快车辆更新改造速度,对未达到使用期限而提前更新的公交车辆或购买高档次公交车辆的,各区财政可给予一定的扶持。
(三)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减免养路费、客运附加费,以降低公交车营运成本,还利于民。
七、引导市民改变出行方式,努力培育公交市场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市民城市公共交通意识,从有效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角度出发,鼓励市民选择乘搭公交出行,从而培育良好公交市场。
(二)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取缔摩托车、三轮残疾车等非法营运车辆的营运。
八、建立事前告知制度,确保公交车辆正常运行
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实施开挖马路、铺设管道等工程,影响公交车辆正常行驶的,应在5个工作日前知会交通主管部门,以便对受阻的公交线路作适当调整并通知公交企业和告知市民,避免影响市民乘搭公交车。
九、各区要制定本区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
(一)各区要在本通知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要兼顾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的统一。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交通局反映(联系电话:)。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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