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法律顾问决不是荣誉头衔,而是要与责任对应起来,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不是企业某个部门的负责人。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司长张德霖在今天的全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就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职责、条件及人选等问题作出解释。
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张德霖说,从国外大企业的情况看,总法律顾问大多为企业副总裁,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管企业法律事务。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各企业做法不一。因此,经国家经贸委、人事部等七部委共同研究,决定按照既尊重企业自主权,又符合企业改革与发展要求的原则,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表述方法,在《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与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是否处于同一管理层次或者由企业领导兼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是由于企业法律事务的特殊性,在处理企业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因此,企业总法律顾问必须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工作。考虑到有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的情况,而企业法律事务又直接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规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向企业主要经营者负责。二是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三总师是否处于同一管理层次,或者由企业领导兼任,《指导意见》没有硬性的统一要求,应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张德霖说,《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是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二是全面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登记、招投标、诉讼仲裁等企业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三是制定、实施企业规章制度;四是法制宣传及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五是对企业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试点企业在制定试点方案时,还可以根据本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讲究特色。
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人选。张德霖说,《指导意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一条是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对暂时不具备这一条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先由主管法律事务的企业领导经高层法律培训合格后兼任,兼任时限至试点期结束。试点期结束后,可以通过三个途径确定专职人选:一是企业领导副职经培训和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二是抓紧从本企业内部培养选拔;三是在企业外部招聘进入企业,尽快熟悉经营管理情况,进行重点培养。
张德霖还就试点企业的范围作了说明,这次选择试点企业的范围包括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领导的企业和国家经贸委实行动态管理的520户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也可在本地区选择1至2户国家重点企业列入国家试点范围。
转自:《法制日报》(记者肖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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