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给行贿人的赃款怎么追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08:34:54 463 人看过

追缴一方当事人即可。

因为行贿与受贿属于对象犯,虽然在双方的犯罪金额中都予以认定,但实际上该笔款物送到受贿人后,行贿人处既已不存在;被退还到行贿人后,受贿人处也实际不存在。即行贿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如果重复追缴,则超越了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范围。

向受贿人追缴还是向行贿人追缴

从罪责相适应、案件实际情况及方便执行的角度,应考虑向行贿人追缴。首先,该笔退还款物本身处于行贿人处。其次,如果对受贿人追缴,而不追缴行贿人,对受贿人而言,实际上交出的是其另外的款物,因为该笔涉案款物已经退还了行贿人;对于行贿人而言,之前送出去的贿赂款还得以收回,没有相应的经济损失,势必造成对行贿人的纵容。故应当向行贿人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一、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

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包括用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将赃款赃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通过恶意方式取得的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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