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自新世纪开始,包括门户网站在内的互联网的崛起,为中国的新闻事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它们不但提供海量信息,而且在尚未普遍享有时政新闻采访报道权的限制下,经与传统媒体签约等形式,对传统媒体刊发的报道进行二次传播,使传统媒体生产制作的优质新闻作品扩散到全国、全世界,帮助形成了多元互补的媒体新格局。
另一方面,互联网夺走了越来越多的传统媒体的受众和广告,令传统媒体在经营上陷于困境。曾经有人半开玩笑地说,为什么在欧洲和日本见不到的门户网站在中国那么红火?除了适应了当下国人对信息的基本需要以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无视他人著作权,大量侵权盗版,而这在欧洲和日本是做不到的。
如果说在中国,完善法制需要一个过程,那么在互联网高歌猛进、传统媒体江河日下的今天,在法律上和商业上尊重知识产权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再也不能坐视优质新闻作品被大肆盗版侵权的问题了。
国家立法机关早在1990年就出台《著作权法》,这部法律在2001年和2010年经历两次修订,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上初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并渐趋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基础部分,著作权具有专有性,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但是,如何保护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作品的著作权(版权),素来是一个未决的问题。这是因为,根据通说的理解,著作权主要体现在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上,具体细分,前者包括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后者包括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
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到,报刊等纸媒发布的与时事新闻相关的作品的著作权如何保护,似乎无迹可循,或者模棱两可。《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不意味着深度新闻报道和时事评论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或播放,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得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其实,这是与国际和境外惯例接轨的正确规定。以美国的普利策新闻奖为例:14项奖涵盖深度报道(调查性报道和解释性报道)、新闻摄影、评论和漫画等样式。最近20年来,普利策奖官网无偿提供所有获奖作品供有兴趣者阅读浏览,但是这决不意味着放弃著作权。笔者曾经多次努力帮助国内出版社获得翻译版权,但是由于普利策新闻奖获奖作品的著作权人繁多而复杂,这一计划迄今未能实现。
在互联网发展的早年,美国和我国台湾都出现过某些网站因为链接其他新闻网站而吃官司的案例。
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家只有五名员工的公司TotalNews在其网站向用户提供CNN、《华盛顿邮报》等知名媒体刊发的新闻或者文章,但用户看到的内容局限在由TotalNews设计好的视框里,上述媒体原来的网址与广告均未显示在屏幕上。1997年2月,上述媒体向TotalNews提出侵犯著作权、不公平竞争、虚假广告和商标淡化的诉讼。
2000年2、3月间,台湾某网股份有限公司以测试设备为由,每日摘取台湾某报电子版内容放置在某网上。虽然每则新闻都注明了出处,但某网又在首页下方发表含意模糊的版权声明。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某网的版权声明容易误导不知情的读者,误以为某网与其他新闻媒体有合作关系,在某网上均可获得相关资讯,因此放弃浏览、阅读其他媒体的网站;也会使得不知情的社会大众误以为经由某网即可获得其他媒体的资讯,因而减少到其他媒体或网站上阅读或浏览,或降低在其他媒体刊登广告的意愿,导致其他媒体减少商机。最终某网被罚款35万元新台币。
在一些侵权事件中,诸多网站慑于《著作权法》的威力,还运用洗稿术来规避风险。某网主编王某揭露:在中国,调查性报道还面对另外一重不利,即耗时耗力做出来却被广泛侵权,有的未经授权直接转载,有的甚至拿掉作者的署名,侵权已经形成一条严密的产业链,操作周密;多数大型门户网站有洗稿流程,系统地外包侵权行为。
台湾律师叶某某在《媒体人的法律保护》一书中说:文化界最大的战争,就是版权战役,中外皆然。许多媒体庞大的市场营收,居然是来自于严重侵犯他人的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为了捍卫智慧财产权,相关的法令愈来愈严峻。面对明目张胆的网上新闻作品盗版侵权行为和一些网络媒体肆无忌惮的洗稿举动,我们的法律该有所作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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