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解雇是否合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50:08 292 人看过

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无权随意解雇劳动者。一般情况下,被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的原因解雇是不合法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正规程序: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的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来试用期内的工资。

试用期内的员工需注意,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有正规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即使是试用期,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自身权益的损害。

2、劳动者是正式员工的:

劳动者是正式员工的,如果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非特殊约定,劳动者辞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3、不管是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想要解雇员工,必须是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主要为以下几种:

①劳动者本身有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

②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被追究刑事责任;

④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由上,末位淘汰制并非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解雇劳动者,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这里需要注意,劳动者应当先向当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最后提醒:

末位淘汰制属于非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以其他形式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28日 10: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末位淘汰能否成为被解雇的理由
    一、末位淘汰能否成为被解雇的理由1、末位淘汰不等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有哪些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2023-04-20
    409人看过
  • 专家:被单位“末位淘汰”不合理
    王先生在一家企业工作了3年,企业以末位淘汰的内部规定将他辞退。这样的规定,有人说合法,有人说不合法。7月17日,江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劳动维权专业人士给出了解答。干得不好,被企业末位淘汰我是2011年到这家科技公司工作的。太原市民王先生说,他和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他的职位是区域销售主管,如果连续两次考核均处于末位(最后5位)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据了解,2012年和2013年,该公司两次下发关于实行末位淘汰制的文件,主要内容是每年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对区域销售主管中到年末考核处于最末位的5名职工限期3个月调离岗位。王先生出示的材料表示,2012年和2013年,他的综合业绩考核分别为倒数第3名和倒数第2名。2013年12月底,公司召开的职工大会宣布,淘汰考核末位的职工,王先生名列其中。2014年1月初,该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对王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到本人
    2023-06-06
    135人看过
  • 排名末位被解聘员工告单位末位淘汰解聘违法
    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广西)南宁市某公司职员杨某却因公司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领取了1.8万多元补偿金后,杨某将单位告上法院。杨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聘,违反了《劳动法》,应按工龄支付自己3个月的劳动赔偿金差额、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差额,共计1.68万多元。日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官司员工状告原单位虽然拿到了补偿金,但对于公司解聘自己,杨某始终无法释怀。他认为,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自己考核排名末位,也并不意味着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如果自己经考核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应先对他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公司这样武断地将他“扫地出门”,他认为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随后,杨某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按工龄支付自己3个月的劳动赔偿金差额、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差额共计1.68
    2023-06-09
    343人看过
  • “末位淘汰制”不符法
    一些用人单位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加工作动力,对采取末位淘汰制这一做法十分钟情。所谓末位淘汰制,就是经过测评或者业绩考核,对处于末位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呢?从《劳动合同法》第4章中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无末位淘汰一说,也没有相关类似的条款。所以,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于法无据,是违法的。现在,部分用人单位在解除与末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将理由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以为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了。其实,这也是错误的。考核处于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完全是两码事,因为可能所有的员工都完成了工作,但仍会有人排在末位;同样,即使所有的员工都未完成工作,也会有人排在第一。所以,绝不可在这两者之间划上等号。退一步讲,即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
    2023-06-09
    90人看过
  • 单位的 末位淘汰 违法吗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一、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怎么给员工赔偿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2023-04-06
    175人看过
  • 单位是否可以凭借末位淘汰制度来解除员工合同?
    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行举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调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面解除合同。如何订立合适的末位淘汰制度1、企业制定末位淘汰规章制度,应当履行职工民主程序,即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或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建立一套科学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3、用薪酬管理的方式,通过薪酬体系设计配合末位淘汰制来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意识。4、对于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如果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5、在劳动者符合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正确使
    2023-07-07
    153人看过
  • 未央企业的末位淘汰是否意味着被解雇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一、劳务派遣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劳务派遣解除合同向派遣单位索求赔偿:1、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或不愿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无固定合同被调岗降薪不同意怎么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公司不可以单方面转岗降薪,如果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
    2023-03-24
    460人看过
  • 以“末位淘汰制”调岗降薪,合法吗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支持。目前主流观点对“末位淘汰制”虽持否定态度,但仅针对用人单位适用“末位淘汰制”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在非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补充:淘汰制度并非仅指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可以泛指降级、降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末位淘汰制的单位不能仅凭绩效考核情况直接对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实施调岗行为,而需对劳动者进行能否胜任工作的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得出能否调岗的结论。用人单位实行的竞争上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分对待,对于程序规范、结果公正的
    2023-05-06
    384人看过
  • 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末位淘汰制作为依据或理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末位淘汰制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员工存在过失性或者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末位淘汰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必须要满足法定情形的,在末位淘汰制下辞退员工才是合法的。“末位淘汰制”规则是否适用于劳动法所谓“末位淘汰制”,就是经过测评或者业绩考核,对处于末位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4章中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无“末位淘汰”一说,也没有相关类似的条款。所以,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于法无据,是违法的。现在,部分用人单位在解除与“末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将理由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以为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了。其实,这也是错误的。考核处于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完全是两码事,因为可能所有的员工都完成
    2023-06-30
    172人看过
  • 单位让淘汰是否合法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一、非因工负伤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如果还在医疗期内,除过失性辞退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二、末位淘汰就是终止劳动合同吗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三、淘汰的辞退合理吗?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以下几种,不存在末位淘汰: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2023-06-21
    368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单位末位淘汰制明年起属非法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意味着终身制,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仍可解除合同,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著名劳动关系专家、《劳动合同法》起草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24日重庆开讲座。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制常凯称,《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职业预期,是利好消息,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对个人来说,还是要兢兢业业工作,才能确保合同稳定;对用人单位来说,只要员工犯错误,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末位淘汰制无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末位淘汰制等将会变成非法行为!常凯表示,,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
    2023-06-09
    214人看过
  • 解读劳动合同法下的末位淘汰制
    一、解读末位淘汰制所谓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具体目标和发展战略,结合各个具体职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末位淘汰制的要义在于,通过引进竞争机制,促使员工具有危机意识、竞争意识,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企业潜力。但是,只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而不管其绩效水平是否高于组织绩效考核标准线的绩效管理制度存在很大问题。此制度舶来于美国一些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被我国一些企业采用,之后还被广泛运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处理某些非劳动关系的事情。末位淘汰制在绩效考评和处理劳动关系上,有着多种版本。有的只是据此将居于末位者作薪酬或岗位调整;有的则将此作为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如国内某电脑集团每半年据此将5%的末位员工淘汰,只要业绩考核成绩排在最后5%范围内的,不管其劳动合同是否到期,
    2023-06-07
    100人看过
  • 认真工作的员工却被末位淘汰,单位是否违法?
    小刘是武汉某公司设计师,职级为经理三级,因为其年终KPI完成情况是所有考核人员中排名最末的,于是公司对其进行了劝退,小刘不同意,公司便对其降级降薪。小刘申请劳动仲裁,并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之后公司不服发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公司均败诉。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违法吗?“末位淘汰”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在小刘考核末位后,公司并没有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而是之间劝退,因此公司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辞退员工。违法辞退员工如何赔偿?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非法辞退员工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律
    2023-05-06
    305人看过
  • 什么是末位淘汰
    申请劳动仲裁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引进了末位淘汰这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每月底、季度末,用人单位就会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排名,排名末位的员工就会被以不胜任工作的理由淘汰。什么是末位淘汰据了解,末位淘汰制这种绩效考核管理方式,最早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提出,于上个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目前深受国内一些企业追捧。这种管理模式在促使员工增强危机意识、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力,达到个人绩效的最大化方面有其积极的作用。末位淘汰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而是一种从国外引入的企业管理方式。通常所谓的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职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实际上,末位淘汰就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将排名相对靠后的员
    2023-06-02
    33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就能淘汰员工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企业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是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为理由而已,该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末位淘汰制”,意味着无论怎么排,肯定有排在最末位的,但排在最末位并不代表该员工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便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并且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使双方之间的
    • 员工采用末位淘汰制解雇员工合法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29
      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终止劳动合同。
    • 末位淘汰能否成为被解雇的理由?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07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 “末位淘汰”制度是否真的合法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2-25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1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