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落实与创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1:51:19 420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落实与创新列相关内容,尤其是对《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有关减刑假释制度规定的学习,以及按照当前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的大局要求,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了长刑长减、短刑短减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确保宽严相济的红线不逾越、不变样、不走样,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一)严把减刑假释法律政策关。深刻理解国家提出的宽严相济和长刑长减、短刑短减的刑事政策,并掌握其精髓,对将减刑假释工作落到实处,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加强对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学习,尤其是对《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有关减刑假释制度规定的学习,以及按照当前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的大局要求,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了长刑长减、短刑短减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确保宽严相济的红线不逾越、不变样、不走样,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二)创新财产刑执行制度。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两个财产刑,体现了国家对财产刑犯罪的严厉处罚。目前财产刑的执行不容乐观,令人堪忧。服刑人员认为自己被刑事处罚,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财产刑是对自己的加重处罚,自己不应该承担财产刑,因此在履行财产刑方面不积极,不主动。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财产刑得到落实,则是在减刑假释方面需要考虑的事情。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制定的《减刑假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如果服刑人员积极履行财产刑的,可以在减刑假释上予以考虑不扣减被减刑人员的刑期,该给被减刑人员减刑多少就减多少,并非在应减刑期之外给予被减刑人员更多的减刑刑期,这一制度不仅促使服刑人员积极改造,还促使服刑人员积极履行财产刑,对于财产刑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增设减刑考验期制度。减刑是对服刑人员的宽大处理和人性关怀。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后,不能很好地坚持继续改造,尤其是余刑不够一年的服刑人员,其抵触思想强烈,给监狱管教秩序带来一定的破坏作用。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减刑假释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已经减刑的服刑人员,如果不遵守监规,那么其之前已经减刑部分,就要被依法撤销。减刑考验期制度,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时时悬挂在被减刑人员的头上,而又不落下来,对服刑人员真诚悔过、认真改造,具有促进和威慑作用,。目前该制度在监狱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监狱均表示该制度应该继续进行实施下去。

(四)增加减刑幅度档次。最高院出台的减刑假释规定中,将减刑档次定位于十年以上和十年以下两个减刑档次。十年以上犯罪属于重刑犯,但是十年以下犯罪有的属于轻刑犯,而且有的犯罪情形比较特殊,针对这些人的减刑假释就应该与其他人不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十年以上、五年到十年、五年以下三个减刑档次,根据不同的档次,根据长刑长减、短刑短减的精神,开展减刑假释工作。该制度使减刑假释工作更具有操作性,更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五)宽宥特殊服刑人员。特殊服刑人员与正常服刑人员在身体、心理、智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评价这些人员的劳绩时,就不能按照正常服刑人员的标准来要求他们,必须对他们进行特殊化。对于家庭贫困的人员,无法履行财产刑的,只要出具相关部门的困难证明,可以免于履行财产刑;老、残、病、精神病犯,没有劳动改造成绩的,只要认真遵守监规,监狱出具证明就可根据法律予以减刑。该制度有效保障了这类服刑人员的权益,促进减刑假释工作向前开展。

(六)积极落实减刑假释听证会。减刑假释公开进行,既能保证减刑假释不发生错误,也能对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法治教育,激发他们积极进行劳动改造,争取减刑假释的机会,也能对监狱干警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起到约束作用。黔东南州中院制定的《减刑假释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的干部的减刑和对于被假释人员,必须到监狱进行听证会,认真听取服刑人员及其同监居住人员、监狱一线干警的意见,确保减刑假释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严把宽严相济的法律关。

(七)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减刑假释工作不是法院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法院与监狱、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社区、村委会等部门联合。这就需要法院与这些部门建立定期交流和协调机制,针对减刑假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及时交流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共同维护和营造良好的监管秩序。积极探索如何开展对被假释和被缓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对于被假释和被缓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15: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假释相关文章
  • 减刑假释的刑罚减免方式
    1、减刑:适用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或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等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减刑。2、假释:适用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完法律规定的刑期之后(有期徒刑需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无期徒刑至少执行十三年),可以申请带条件的提前释放。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的新规是什么?一、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2023-07-01
    268人看过
  • 管制刑罚:刑期折算的司法理念与实践创新
    管制前先羁押,羁押一天抵刑期两天。管制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如何计算管制刑期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
    2023-07-05
    178人看过
  • 合肥海关落实4项创新制度
    自去年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海关总署联合相关部委相继出台14项监管创新制度,并决定今年8月份开始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媒体从合肥海关获悉,目前,合肥海关已复制推广4项。这4项创新制度为: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境内外维修。简化区内企业的报关单证,加快区内企业货物流转速度,有效提高区内企业通关的效率,降低区内企业的运行成本,释放了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据企业反映,仅已落实的这4项制度,已可使每票货物节约通关时间3小时左右,每月节省通关成本约10万元。据悉,目前我省正加紧进行海关信息化系统升级,准备尽快再复制推广6项制度,包括先进区后报关、智能化卡口验放、区内自行运输、工单式核销、保税展示交易、仓储企业联网监管。这些创新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解决口岸一线货物快速入区问题,特殊监管区内企业还可以使用非海关监管车辆,在不同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之间
    2023-06-06
    74人看过
  • 减刑假释解释规定的限制减刑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一、减刑假释解释规定的限制减刑假释的情形有哪些?限制减刑假释的情形主要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二十五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
    2023-04-13
    350人看过
  •  假释与减刑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
    减刑和假释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区别在于适用对象、次数、内容和影响方面。减刑适用于已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而假释适用于已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且已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次数比减刑少,减刑的内容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而假释的内容只涉及主刑。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方面,减刑不会影响已执行的刑罚,而假释会影响已执行的刑罚。减刑和假释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它们的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2、次数不同。3、内容不同。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假 释 与 减 刑 的 内 容 不 同减刑和假释是两种对犯罪分子刑罚执行的制度。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对象不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023-10-09
    354人看过
  •  减刑与假释的内涵
    减刑和假释是两种刑罚制度,其中减刑是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和假释都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如减刑的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假释的附条件和教育改造等。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即假设的释放,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
    2023-09-04
    170人看过
  • 刑罚目的理论与实践的创新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一种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它已经被广泛应用。但其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似乎还是一个新名词。本文拟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刑法理论基础分析的角度,并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对其进行理性分析,并对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模式的选择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一、社区矫正的刑法理论基础分析社区矫正,其涉及的刑法理论问题,就是关于刑罚的目的理论。关于刑罚的目的,长期以来存在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争论。所谓刑罚的报应主义,即指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确定刑罚及其受惩罚的程度,其追求的是罪刑的对等性;惩治犯罪是为了表达社会正义观念,
    2023-06-12
    143人看过
  • 刑罚执行应多适用假释限制减刑
    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比例极不协调。减刑适用率高,假释适用率低。据笔者调查,减刑适用率少则百分之十几,多则高达百分之四五十;假释适用率在全国仅有百分之二左右。不少地方甚至根本没有适用过假释,这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大量适用假释、较少适用减刑的现状形成极大反差。笔者认为,应限制减刑,多适用假释。1.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其一,重新犯罪率高。笔者调查发现,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前三年是重新犯罪的危险期、高发期。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着强烈的不平衡感、失落感,走出高墙后,不少人存在要把失去的东西夺回来的心理,加上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安置工作滞后,刑满释放后很容易重蹈覆辙走向犯罪。其二,减刑裁定的不可撤销不可逆转性,不利于短刑犯的管理。特别是罪犯减刑后余刑不长、不再有减刑机会,这类罪犯不容易服从管教,有的甚至对抗改造。对这些罪犯,监狱很难凭现有手段管理。2.假释制度的优势。其一,预防重新犯罪。假释
    2023-06-11
    490人看过
  • 关于减刑假释制度自查自纠的报告
    减刑假释自查自纠报告是某段时间内对于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减刑假释进行一定的总结和自我检查,帮助更好的对被告人进行减刑假释案件;减刑假释自查自纠报告也是监狱部门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部门工作的表现;对于高效准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常正向的帮助的,也可以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减刑假释适用什么程序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2023-07-18
    261人看过
  • 假释减刑工作的相关规定与实践
    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有: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申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英2014年10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
    2023-07-10
    146人看过
  • 建立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制度
    本文介绍建立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减刑假释是否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减刑假释是否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江副院长在2009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要重点考虑财产刑执行的情况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履行情况,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挂钩已成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建立全面考核机制的必然要求。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因为减刑假释考察的罪犯是否有悔罪表现,当然包括对其处以的财产刑及判处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情况,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不仅是原判人民法院的职责,在刑罚执行阶段也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一部分。目前,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情况很不乐观,重自由刑轻附加刑是我国刑罚执行上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在具体执行环节上,没收财产
    2023-04-22
    189人看过
  • 减刑假释将实行公示和听证制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6日表示,为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与公正,今后,对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最高法院负责人说,多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为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他同时坦言,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不重视、不解决,减刑、假释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刑罚就无法正确执行,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性就得不到保障。高法专项检查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决定,从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专项大检查。最高法院负责人介绍说,这次大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以来,重点是2001年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情况。
    2023-04-22
    88人看过
  • 假释与减刑的异同点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假释与减刑有以下几点的相同点及不同点:将减刑与假释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二者具有如下一些相同之处:(一)二者的适用条件,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对服刑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
    2023-04-22
    89人看过
  • 关于减刑假释的新政策
    设立减刑、假释的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进行改造。凡满足减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都可以申请减刑、假释。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假释是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减刑假释应当开庭的情形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023-07-25
    10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假释
    词条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更多>

    #假释
    相关咨询
    • 延安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新内容都有哪些呢?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刑法》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减刑与假释的条件和限制条件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2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
    • 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制度是怎样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05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财产刑纳入财产减刑假释制度指的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13
      所谓减刑是指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所以,减刑以后还是有一定的刑期,在这段刑期里,一般是没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
    • 死刑缓期两年落实限制减刑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6
      1.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