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哪一方,是否必须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8-31 11:36:56 232 人看过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解除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的情形有不及时给付报酬,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通知,实习期可提前三天,正式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哪一方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都有权利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通知对方且以书面形式。这一书面形式的作用,即是确定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是关系到员工的工资等利益。劳动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要求员工与企业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都必须慎重对待,采取规范的方式来表达。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在试用期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做了特别规定。即员工无须任何理由,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日通知企业,书面还是口头的形式,由员工自行选择。正式员工一般都应当提前30天通知企业,便于企业及时调整人员安排,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避免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的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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