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地上一滩粥,行人走路摔跤,医院是否需承担责任?2015年11月24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顾某损失,医院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顾某家属在南通市某医院住院,顾某在医院照顾病人的饮食起居。2014年7月30日下午,顾某乘坐该院住院大楼的电梯,出电梯时脚下踩到一滩粥,导致其右手粉碎性骨折。为此,顾某将泼粥者吴某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下午,被告吴某乘坐电梯时将粥打翻在地,之后原告顾某乘坐该电梯出电梯时,脚下踩到吴某泼在地上的该滩粥摔倒受伤。
庭审中,医院辩称顾某受伤是吴某的行为造成,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的情形,且顾某自身也未注意到地上的粥,对摔伤自身也有过错,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将粥泼到医院的电梯口时,应当预见到他人踩到粥的相应危险,而其未能及时清理泼倒的粥,是导致顾某受伤的主因,应当对顾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及时发现、清理粥,致使顾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常行走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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