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彻底废除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04:29 462 人看过

我国新公司法的颁布,给我国经济社会乃至全球投资市场带来了深度的震撼,其立法的规范性、科学性、制度创造性方面不仅博采世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之长,而且结合中国国情并拿捏商事主体法律发展的前景作出了引领国际公司法未来演进的里程碑式的制度安排。

公司法的这次几乎是洗心革面的修订,对国内关涉公司设立、公司管治、公司运营、政府关切、外部发展环境建设、投资者权益保护、司法介入等方方面面形成了冲击,特别是政府对公司企业的传统管理模式已经彰显窘迫,发酵危机,难以为继。这是一场类似于太极拳式的公司法革命,平静、舒缓但蓄势如潮,她必然会深情地呼唤政府职能和司法功能的大规模调整,某些政府机关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权威多年来未及清理如今将进入尘封的档案(如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司法机关昔日在面对公司纠纷时的羞羞答答(对公司纠纷存在不受理或动辄驳回起诉的倾向)不得不代之以披发仗剑,挥洒指点的态度,而国有背景的公司过去铁定的首发前锋位置往后可能被改换到中场甚或坐到替补席,规则在变,人在变,河东河西的风景也会变。

目前,国家工商局正在集中各界的智慧抓紧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应对新公司法带来的革命性变革,核准制将会被注册制替代,尽管困难,但表现了非常积极的热忱和发奋精神;最高法院也忙于制定指导地方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细则。因为家里有了大喜事,大家都在忙活。

但是,有一个衙门,却显得静悄悄的,它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曾经站在华夏旧房子的门口,迎接来自全球的商贾人士到国内投资,同时给各方投资者签发一项入门证,一展好客、服务备至的主人风范和笑容,这就是商务部(其前身包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过去制定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国家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代表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履行审查与批准的职责,在或多或少把这种权力的配置投射在国家主权的背景舞台的过往时期里,我们没有人去怀疑过这种权力存在的法理基础,它的正当性似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反映。同一时期,93年公司法自身具有的古板、死气,恰恰反衬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舒展和宽松,尽管其中存在了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完全背道而驰的审批制度。当看到别人还在带着镣铐干苦力时,接受叱责、训诫和关禁闭的处罚还是可以获得心理自慰的平衡感的。这应当是外商投资企业在过去年代的心态写照。现在,新的公司法提供了更加安全、效率、有关怀的投资法律制度,原来建立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制度就凸现出其苛刻、阴冷、令人反感的峻法面孔。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并轨问题的讨论已有一些时日了,但是相关立法修订程序的启动始终遥遥无期。社会媒体常常叫喊我们是泱泱大国,可是我们像吗?就连规制投资活动的法律体系还存在内外有别的结构,这本身就是晚清时期国家没有自信的思想遗产,洋人、洋货、洋文化得格外高看一眼,或者加以严厉管制,以防祸水浸染我华夏千年汉系基业。制度代表的文化背景意识仍然在约束我们思考的空间和想象力,主权——这面神圣的旗帜下实际隐含了政府机关的寻租利益。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家为吸引外资,颁行一系列法律和政策鼓励外商落地发展,其中包括不实行国家征收、予以税收优惠以及在公司法未颁行的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制度安排(在1988年前我国还不承认内资性质的民营企业),同时为防止外资进入可能给国家经济安全造成的冲击,法律责成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审批。一幌20多年过去了,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许多经济管理制度已经是斗转星移,大浪淘沙,唯独这一制度不肯稍加改变,有关政府机关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执掌审批大权,从企业的设立到哪怕是一点点的章程变更都需要加注权力机关准许的印记,而作为投资者、作为需要在市场上拚搏努力的企业,失去的是效力,失去的是国民待遇,甚至会失去尊严。外国人到中国投资,仍然要到外经贸主官部门烧香磕头,拜神祭佛,投资项目要批准,投资合同要批准,公司章程也要批准。如今,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四处奔波,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在中国政府的实际运作中完全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不可否认,依据法律的规定,政府有关机构在履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职责过程中曾经付出了积极的努力,引致我国经济大棋盘上外商投资企业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局面,有关的政府机关是有贡献的。我们无需介绍外国政府如何对待境外投资的政策,各国都会安排某种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投资者进入本国后可能对其战略资源的获取、经济安全的威胁有所防范和规制,但是这些现象需要特殊的机构控制就可以了,并非会有一个专门机构对来自境外的所有投资活动进行审查。在我国,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相关行业的控制可以通过投资者的自律、专业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工商管理机关的注册程序的过滤就可以解决问题,无所不包的外经贸部门的审批是毫无意义的。相反,它增加了投资者设立企业的行政成本,拖延了企业设立的时间,也给主管官员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

从长期目标看,我国深层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奉行简政放权的原则,这会造成一些政府机关被边缘化,转变政府职能必然意味着制度层面重新洗牌,利益格局的调整在所难免。在实践中,由于政府有关机构严厉把持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大权,他们在过去为了填补法律的漏洞,颁行连他们自己都数不清的《意见》、《通知》、《暂行规定》,法律不仅缺少透明度,而且变得支离破碎。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和政府为社会提供的公共品,本来应当是批发出台的集成体系,然而在外商投资领域,审批机构完全把法律切成了残破的断片,甚至做成碎屑,他们拍脑门子出文件,开个首长办公会就发通知,更有甚者朝令夕改,迫使企业雾里看花,无所适从。国务院三令五申减少行政干预,就是成效不大。如一家上海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门牌号码因公安机关重新编排,导致企业的住所变更,因此要修改章程,再花时间报外经贸部门批准,这已经到了官僚主义的极限了。看来,不根本撤销审批权,就不能为来自境外的投资敞开大门,不能根本改变我国的投资环境。

我不是反对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到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审批制度,但我坚决反对由外经贸机关无所不包的一揽子审批制度。当一家外国的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或单独投资在中国成立一家药业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食品公司、建筑公司、平面媒体公司或者银行、保险公司等,的确需要中国政府的有关机构审批,这种审批与对中国境内的投资者投资的审批是一样的,审批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安全和其他重大的社会价值的保护。但是,外经贸部门的审批仅仅是基于身份的审批,是政府权力资源的不当配置,是没有意义的事情。一家外国的公司到中国投资建立一家木器制造公司或者一家灯饰企业,我看不出政府需要审批的任何理由,他们的合同由投资者订立,章程由投资者签署,外经贸部门的审批是替国家看好大门,还是帮投资者规范文件,大概什么都不是。

因此,就着我国公司法颁行的东风,我们的确应该考虑彻底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的并轨,构建境内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公司的统一的法律平台,彻底废除审批制度,为创造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做一点实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22: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
    (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或审核)(二)设定依据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等。(三)受理条件1、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确有正当的减少投资总额或注册资金的理由;2、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3、不侵犯债权人利益;4、企业按规定程序在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已公告3次;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2023-06-06
    168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审批
    办事机构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办公地址天河区员村天府路1号2号楼6楼6011B室联系电话38622694、38623005办证时间受理期限初审五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暂无收费申办资格1、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2、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3、当年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有余;4、当年实现赢利。所需材料1、产品出口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审批单位领取);2、企业成立的批文、合同、章程复印件、批准证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准后退回企业)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4、考核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外汇收支平衡表复印件;5、最后一期验资报告;6、已颁发的出口型企业确认书件(考核用)。办事流程1、区外经贸局初审;2、初审合格后报广州市外经贸局确认;3、合格者给予颁发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办事依据广州市外经贸局外资管理处编印《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业务手册》第10、11、
    2023-06-06
    177人看过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
    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华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可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采取公司制组织一、审批原则:(一)必备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l.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2.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l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5
    2023-06-06
    276人看过
  •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效率,吸引外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来我省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分为省、市(地、州)两级。第四条省审批机关是吉林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事处下设四个工作组:(1)综合咨询组: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向中外投资者介绍合作机会,提供商务、法律、政策等业务咨询;接受委托起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文件,代为办理批准手续;代办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业务人员;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二)项目审批和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批小组)交办的综合业务:设在省计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安排项目评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条件(
    2023-05-07
    220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审批或审核)
    (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审批或审核)(二)设定依据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三)受理条件1、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2、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3、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4、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四)许可数量不限。(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厅。4
    2023-06-06
    319人看过
  •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国际法方面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二是中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三是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即世贸协议、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纽约公约。世贸协议中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是与交易胡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华盛顿公约》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于1966年10月生效,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但作了适当保留。《汉城公约》即《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1988年4月12日生效,我国于同年4月28日签署了《汉城公约》,并于两天后递交了批准书。《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9年6月7日生效,我国是该公约成员国。我国的国内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法,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特色的外
    2023-06-06
    224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根据中方职工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确定中方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档次,所需费用从本企业自有资金、奖励及福利基金内提2、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入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3、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提倡中方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中方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经办机构,中方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4、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归中方职工个人所有,中方职工调迁时随同转移;中
    2023-05-08
    229人看过
  • 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武陵区招商合作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许可事项: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许可对象: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定依据:1、《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许可条件:1、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2、已签订了合同、章程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收费:不收费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1、项目核准批复(独资企业为申请报告批复)2、合同、章程(独资公司无合同)及审批报告;3、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董事个人简历;4、合营各方资信证明及合法开业证明;5、名称核准通知书;6、组织机构代码预赋通知单;7、环保证明;8、国有资产评估及确认书、国有资产转移审
    2023-06-06
    482人看过
  •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企业的审批和条件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企业的审批条件是什么(2)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共同从投资公司转投资的比例是多少,一般不少于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所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出资比例低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登记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投资资本外国投资者以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者股权转换、清算等活动取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对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或增资)。投资公司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注册资本用于境内投资兴办企业。持有上述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以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向投资公司出资(增资)的外汇业务批准文件,投资公司可以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验资,并由投资公司出具人民币投资来源和上述注册
    2023-05-07
    183人看过
  • 上饶新批外商投资企业32家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以来我市优越的区位优势以及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吸引着一批批外地客商前来投资兴业。1-5月份,全市共新批外商投资企业32家,全本合同外资金额29027万美元,实际进资24502万美元,同比增长42%,总量在全省排名第四,增幅在全省排名第四。据悉,新批的32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广丰县6家,鄱阳县和万年县均为4家,上饶县和玉山县均为3家,婺源县、信州区、弋阳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均为2家,余干县和横峰县均为1家。在利用省外资金方面,前5个月,全市新引进省外5000万元以上合同项目112个,实际进资105.81亿元,同比增长44%,总量在全省排名第五。其中省外亿元以上项目47个,实际进资46.55亿元,同比增长51%。
    2023-06-06
    38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并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和有关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企业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
    2023-06-13
    176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帐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
    2023-04-24
    159人看过
  • 如何申请、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外经贸部令第2号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上述规定较笼统,实践之中,如何申请、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是一个一直困扰审批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且至今未找到好的解决办法,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法律规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①,因此,笔者在此尝试找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首先,应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主要法律规定及可供借鉴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及其行政解释有关特别
    2023-04-25
    319人看过
  • 薪资制度——金融投资企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则乃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订定员工之薪资结构与给付原则,并将升迁、奖惩等办法共同订定之。第二条薪资决定的原则员工薪资比例,应考虑社会的薪资水准、公司的支付能力、本人的工作能力、年龄、尽责态度、年资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原则下,而订定之。第三条薪资包括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两大部份。第四条支付期限薪资之计算期间,乃自上个月20日开始至该月21日为止之薪资,并于每月25日给付薪资。第五条薪资之非常给付员工结婚、生子、死亡或疾病、受意外灾害时,可不依前条之规定,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支付薪资。但薪资给付以已执勤之薪资为基准。第六条薪资的给付型态为月薪制。职位包括总合职及定型职两种。部门经理8.800元-11,200元配偶1,000元(二)直系亲属六十岁以上者400元(三)直系亲属及弟妹未满18岁者400元第三章基准外薪资第二十二条时间外勤务津贴员工因业务上需要而必须在勤务时
    2023-08-17
    402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并购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5
      就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审批问题,a)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规定:171号、192号、50号文b)与审批机关权限相关的规定:A.并购规定(10号)------商务部门;B.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各级发改委);C.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商务部门c)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事项的审批办理条件???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6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门直接办理。2、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商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批准
    • 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需要审批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1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的有关问题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工商局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办法中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
    •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程序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0
      各地工商部门的规定都有少许差别,但可以参考以下程序: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流程 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一般应参照遵循以下审批/登记流程: 1、到工商局办理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省政府招商局或其授权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文件。 3、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取得《*****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第48条如何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30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