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证据合法有效主张离婚,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0 14:14:40 421 人看过

一、原告证据合法有效主张离婚,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被告韩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且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与待证事实存在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韩某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及举证,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离婚举证是怎么进行的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7、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该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n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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