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是否可以叠加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8:01:41 65 人看过

当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自侦部门都会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适用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三种强制措施其中之一。我们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状态,将其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前者就是逮捕,后者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在最简单的刑事诉讼模式中,一个公安机关对一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期间适用了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至最终判决,在这种样的诉讼程序中强制措施一般不会发生错误。但实践中不可能都是最简单的状态,有时一名犯罪嫌疑人会因涉嫌多项犯罪同时被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时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的犯罪嫌疑人,因为人身尚有自由,会从事新的犯罪活动,被其他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这些稍显复杂的侦查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就会出现问题。

从近几年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发现在侦查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一个严重问题,即当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在相同时间段内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后,往往各自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一名犯罪嫌疑人实际上被重复适用了强制措施,有的是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重复适用,有的则是多个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重复适用,暂将这种现象称为“强制措施的重叠”。

“强制措施重叠”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违背的,而且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会引发后续更多的问题,可能会导致一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被多个检察院起诉,被多个法院下达判决。

强制措施主要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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