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自己行为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
2、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务;
3、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酒店停车场车子被砸酒店有责任吗?
酒店停车场车子被砸,酒店有责任。如果在收费的停车场车辆被刮花,停车场对车辆应尽保管义务。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医院患者走失是谁的责任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与医疗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患者走失的,如果医疗机构尽了应尽义务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责任;
3、患者走失医疗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责任。
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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