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已妥善安排学生就读并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后,要求终止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民办学校自己提出终止办学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镇中心小学(学校)意见“同意终止办学”或“不同意终止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镇中心小学(学校)提出终止其办学资格。两种情形均需说明理由,并说明师生善后问题处理的安排情况。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由审批机关收回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徐闻分厅(网址:http://sxbs.zjws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实地核查)并提出评议意见。县教育局结合评估小组的评议意见,提出审批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依申请予以终止;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徐闻县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徐闻县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实地核查)并提出评议意见。县教育局结合评估小组的评议意见,提出审批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依申请予以终止;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徐闻县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二路108号徐闻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旧保健院对面)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徐闻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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