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靳*邦,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民,山西省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元,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副局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解*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席公民、陈-军,山西省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省**市北城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耕,山西省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健,山西省**市北城供水公司质检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杨*武,男,50岁,山西省运城市人,运城市**文化用纸厂负责人。1997年12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践、张*玉,山西省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以下简称引黄管理局)、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库管委会)和山西省**市北城供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武独资开办的运城市**文化用纸厂(以下简称**纸厂)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随干渠内的供水流入樊村水库,污染了水体,致使本市北城供水系统被污染,供水中断三天,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要求被告人杨*武赔偿该单位41万方水被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246万元;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水库管委会要求赔偿该单位为清除水体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扣除杨*武已经赔偿的3万元,还应赔偿4349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供水公司要求杨*武赔偿该单位的营业损失及清除污染费等共1096万元。
被告人杨*武承认**纸厂的污水曾经流入引黄干渠,但是辩称引黄干渠放水时,该污水已经被排除干净。樊村水库和供水公司供水系统被污染,并非该厂污水所致,责任应当由引黄管理局承担。水库管委会和供水公司不应直接向我索赔。事发后,我为了城市早日恢复供水,才分别与引黄管理局、水库管委会达成协议,出资排污和赔偿损失,并非自愿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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