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俊光和杨家海等几个共有从去年七月来到宝安民治一花园做外墙抹灰工作,12月因为客观原因工作暂时完成后包工头结算了工资给他们。期间他们没有和包工头或者建筑公司签订任何书面材料或者协议。故工人们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没签劳动合同,工人申请仲裁维权
来自四川的劳务工童俊光告诉记者,去年7月15日到12月4日期间,他和杨家海、张德意、廖祥忠4人,受雇于包工头汤某,在宝安民治某花园从事外墙抹灰的工作。罗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二建)及罗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罗定二建宝安分公司)与包工头汤某之间订立了《外墙施工工程承包合同》。
童俊光告诉记者,2010年12月3日,是他们4人离职的前一天。因住宅门窗没有安装到位,不能给门窗收线条,无法做抹灰工程,经过协商汤某给我们结算了工资。12月4日,罗定二建为4名工人出具了劳动关系证明。但用工以来,公司不仅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时为他们发放工资,除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费外,其余工资于2010年12月23日才发放。
2011年1月4日,童俊光等4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分别支付三项赔偿金: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3、没有按时发放工资的25%赔偿金5000元。
争议焦点:劳务关系是否存在
3月7日,宝安区民治街道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童俊光等4人与罗定二建、罗定二建宝安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罗定二建称,2010年5月30日,公司与汤某签订合同,将外墙抹灰工程分包给汤某;而汤某又与施工人员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临时雇用童俊光等4人从事该工程,罗定二建与他们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承包队老板汤某与4名劳务工存在劳务关系。
而童俊光的仲裁代理人石干章律师认为,依法认定童俊光等4人与罗定二建、罗定二建宝安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罗定二建为童俊光等4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波澜再起:承包队老板状告4劳务工
3月15日,4位劳务工还没等来劳动仲裁结果,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承包队老板汤某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称因童俊光等4人中途退出,造成他所交的5万元质量信誉保证金被罗定二建没收;因工期延误,使他还要向罗定二建承担逾期违约金9万元。
劳动仲裁还没有结果,却莫名成了被告,这让4名劳务工慌了神。
石干章表示,即使汤某有损失,也不能认定是4名劳务工造成的。
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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