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办理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四)地役权合同;
(五)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咨询→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五)地役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由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5、不动产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协议;
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六)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咨询→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五)地役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5、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六)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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