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生效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0:30:47 279 人看过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它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清醒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在:

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额定额支付。保险标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衡量,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只能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此作为保险金给付的最高限额。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主体必须合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内容必须合法。

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以欺诈、胁迫于段订立合同的情形。

4.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5.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人身保险合同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或财产保险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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