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是指界定司法赔偿范围的具体尺度。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是:
1、刑事赔偿采取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所谓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是指只有在受害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以及判处拘役、徒刑等羁押行为才是错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拘留、逮捕和判处刑罚存在着违法的情况,如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强调无罪,受害人有犯罪事实而被拘留或者逮捕的、轻罪重判或犯此罪而被宣判彼罪的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的范围。
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而被判处死刑并且已经执行即错杀的,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属于赔偿范围。这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并且已经执行的,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的非法剥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采取限制原则。所谓限制,是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只针对特定的事项,包括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错误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尚无对民事错判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4项规定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时,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时,属于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属于司法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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