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竞争中如何判定商业秘密的不当取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7 20:55:33 297 人看过

一、在商业竞争中如何判定商业秘密的不当取得

1.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

2.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1.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存在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

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侵犯商业秘密应采取哪种方式处理

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维权措施有:

1.到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投诉;

2.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到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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