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1)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2)认为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核准死刑的;
(3)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6)其他需要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一条
一、死刑是怎么执行的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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