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条法律要求书写门诊病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而颁布实施的一部医疗卫生新法规。该法规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的有关规定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病历书写和病历管理提出新课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二、何为病历资料?病历的规范书写有哪些要求?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是确定诊断及制定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客观依据,目前又是民事诉讼的依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原始证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监管,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2010年国家卫生部修订发布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作了详尽的规定,要求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填写病历。
三、未规范书写病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这部新法规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病历书写与管理不规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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