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贸易与人权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2:26:25 361 人看过

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的关系被西方学者称作是“一个时髦的话题”,正在引起国际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应该说,贸易与人权发生全面的制度性联系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法律制度发展上出现的一种崭新的现象,其本身有着重大的启示意义。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就此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一、贸易与人权发生制度性联系(冲突)的原因

从根本上讲,贸易与人权发生制度性联系(冲突)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社会与国际法深刻发展、变迁的结果。有学者在讨论时设想了美国公民与中国公民间进行两次对话:第一次是在“9?11事件”发生后,一位普通的美国公民问一位善良的中国公民:你知道我现在最想听到的祝福是什么吗?中国公民反问道:你知道我现在最想送上的祝福是什么吗?结果两人同时回答:希望任何恐怖行为不要再在美国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发生。第二次是随着“非典”爆发与蔓延,一位美国公民与一位中国公民再次进行了内容完全相同、并且同样简短的对话。不过这次对话是在一位普通的中国公民和一位善良的美国公民间展开的。回答的内容自然变换为:希望任何传染病不要再在中国以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发生。对此设想,与会的学者们认为这两次对话反映出公共产品的需求已经全球化了,但是,公共产品与生活用品在生产、供给上是严重不平衡的,而且这种不平衡还为两种代表性的制度即国际人权体制与世界贸易体制所强化,这自然引起了贸易与人权在物质、制度和价值层面上的紧张关系。

二、两者制度性冲突的表现

与会的专家、学者们通过充分讨论认为,贸易与人权制度性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或者说是多层次的。其最浅层次的冲突是一种权利性的冲突。就WTO对权利的影响而言,它增加了新的权利、扩大了权利的效力范围以及提高了权利的保护标准。这自然会对维护人性尊严的人权权利产生深刻的影响:

(1)知识产权对抗健康权生命权TRIPS协议要求所有成员方给予知识产权以高标准、高规格保护,知识产权似乎是迄今唯一获得全球保护的“权利”。但发展中国家国民的健康权未能越国界一步由所有成员方共同保护,其结果往往导致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越界”吞噬发展中国家国民的生命和健康权。有学者指出,随着多哈部长会议发表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的宣言》,该问题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解决。

(2)知识产权对抗劳工权。有学者指出,“当WTO确保米老鼠比制造玩具的工人享有更多的权利时,它的可信性受到了削弱,因为它涉及到商标但不涉及到劳工标准。”(3)贸易自由权与人权的例外保护。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不论是对主权还是对人权来讲,WTO体制都是一个扩张甚至是侵略性的制度,人权与主权却是防御性的制度,只能例外地限制贸易自由。或者说,在WTO体制内,由于自由贸易被各成员方所崇尚,人权保护只能是在必要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最小程度地限制贸易自由,所有国内和国际环境标准、劳工标准和公共卫生标准都得向自由贸易让步。

三、西方学者关于消解相关冲突的理论

有学者介绍了就如何调和贸易与人权的紧张关系,西方社会的三个主要理论流派:

(一)“效率优先”论。“效率优先”论直接源自“比较优势”论。在杰克逊教授看来,GATT/WTO体制的目标就是使贸易跨越国界,实现自由化,追求“比较优势”经济理论所描述的利益。通过约束贸易限制的使用,贸易体制可以减少无效率和让市场在没有国家干预下运转,因而增进全球财富。而财富的增加便为人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效率优先”论认为贸易自然会促进人权,反对人为地把人权与贸易挂钩。

(二)“人权优先”论。“人权优先”论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及其对效率、福利等经济性价值排他性地追逐,严重地冲击了国际人权保护体制,强调人权才是目的,贸易等只能是手段;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必须使贸易从属于人权。“人权优先论”者大多主张修订WTO协定,允许国家为了保护人权而例外地使用贸易制裁。豪斯教授就提议在GATT第20条(a)款中增加一公共例外条款以强制实施核心劳工标准。

(三)“例外平衡”论。“例外平衡”论者认为,尽管全球贸易体制和人权体制存在冲突,但前者从一开始就注重协调和后者的冲突,并且通过设定“例外条款”,特别是GATT的“一般例外条款”“即第20条-承认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护人权等价值和贸易价值发生冲突,前者应当优先,以此有效地平衡了两者的冲突。所以迄今没有证据表明WTO表现出来的灵活性不足以保护人权。

与会的专家、学者们通过讨论认为,经济学家和一些贸易法专家主要坚持“效率优先”论,而绝大多数人权法学者则坚持“人权优先”论,贸易法专家大多崇尚“例外平衡”论。三种理论在有关原则上的重大分歧使他们之间免不了会发生一场论战。但由于各自所固有的缺陷,它们都未能有效地消解贸易与人权间的冲突。

四、关于本议题的启示

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充分注意到,自由贸易与人权保护间发生制度性冲突表明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间的极端分立与不平衡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出现之前,这种分立与不平衡发展对国际社会的进步的影响还不突出;而经济全球化空前发展的今天,国家间和国际法律制度间的传统界限已经被打破,由此导致发达(但并不先进)的制度压制甚至侵略落后的制度,发生了制度间的冲突;而制度间的冲突自然会减损每种制度的功效,这就不可避免会严重地影响国际社会的进步,因为国际社会是靠制度来实现秩序与正义的。在过去,学者们往往只注重研究国家间如何进行合作来进行制度建设的问题。但在目前,国际社会在制度建设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可以说当今是一个制度丛生的时代,并且制度在国际社会中的无序发展常常引起制度间的抵触或者冲突,学者们似乎应当越来越关心在一个无政府和无宪法的社会(国际社会)中如何实现制度间的整合-价值连带和制度互动的问题。这可能是未来WTO研究乃至国际法研究一个全新的方向。

华东政法学院·王虎华张梓太张国元李春林赵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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